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管委会,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茂名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茂常办〔2018〕11号)和《茂名市人民政府2018年制订规章计划》(茂府办〔2017〕69号)已分别于2018年3月1日和2017年11月13日印发执行。为切实做好2018年度政府立法工作,确保立法任务按时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在立法工作中要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将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切实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委部署要求,确保立法工作体现党的主张、反映人民意志,适应我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的需要。在制定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法规规章草案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
二、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以提高立法质量为目的,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进一步畅通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所有法规规章草案依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期限不少于30日;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减损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要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三、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要切实维护法规和规章制订计划的严肃性,对于列入本年度内完成的立法项目,各起草单位要抓紧起草,按时保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并按照《茂名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号)的要求,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对于预备项目,各起草单位要抓紧组织调研、论证,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法规的预备项目,由于市人大常委会一般在下年度上半年安排审议,各起草单位还应同步做好起草工作,最迟在今年年底前做出法规草案初稿。
四、加强领导和保障。各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立法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由起草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立法项目起草工作小组(专业性强的立法项目,可以要求行业内专家参与)。要制定起草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起草人员、阶段目标任务、完成时间等。要落实立法工作经费,确保立法计划按时保质完成。市法制局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积极跟踪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年度立法计划实施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附件:2018年度法规规章项目工作安排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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