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杨帆报道 因为家里的琐事,他打开厨房燃气,将香烟和打火机放在了身边,欲点燃燃气自杀。幸好妻子发现后报警,民警、消防队员、燃气公司工作人员赶到后紧急处置,并疏散了周围居民。
经测试,事发现场已属于易爆炸状态。虽然严重后果并未发生,但他的行为已经达到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程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因此获刑三年。
2017年5月25日18时20分许,53岁的张某某因家庭琐事,在其租住的沈阳市沈河区房屋内,将家中厨房天然气管道开关打开,试图点燃燃气自杀,并将香烟、打火机放在身体旁边。
妻子闻讯后报警,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万莲派出所民警会同沈阳市消防支队沈河中队、沈阳燃气公司大东营业分公司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处置并疏散周围居民,同时公安机关会同开锁人员将房门打开后将张某某抓获。
作案现场燃气气味浓重,沈阳燃气公司大东营业分公司工作人员手持的嗅敏仪达到3档报警状态,属于易爆炸状态。经沈阳燃气有限公司模拟试验,张某某释放燃气量约为0.4立方米。被告人张某某于当日在案发现场系被抓获。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明知燃气爆炸可能引发的后果,而在家中封闭状态下打开厨房燃气,燃气浓度已属于易爆炸状态,并将打火机放在旁边,其行为已经达到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程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考虑到被告人张某某系因家庭琐事而引发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小,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可从轻处罚。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张某某提出上诉称:其行为没有造成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未达到犯罪既遂,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法院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作为危险犯,是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准。结合本案,张某某在案发现场打开燃气阀门20分钟,释放的燃气量约为0.4立方米,屋内天然气浓度经检测已达到爆炸极限,遇到静电或微小火花即能引起爆炸,其行为已经使现场面临极其危险的状态,因此原审判决认定犯罪既遂并无不当。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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