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8日
西安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繁荣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的政治领导和工作指导,鼓励全市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进行学术研究、理论创新,更好地为西安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结合西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市人民政府设立西安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西安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西安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成果的科学性、原创性和应用性。
第二章 评奖组织及其职责
第四条 设立西安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负责全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工作。
西安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由市级分管领导和市级有关部门、市社会科学院(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相关负责人组成。西安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负责评奖工作的指导、协调和重大事项的决定。评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评奖日常工作和评奖方案,办公室设在西安市社会科学院(西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五条 西安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办公室按评审要求,组建初评委员会和终评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初评委员会和终评委员会的成员由评奖委办公室从西安市哲学社会科学专家库中抽选,实行完全回避制度,由西安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 评奖范围
第六条
申报参评西安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研究成果,原则上应是本届评奖周期内公开出版、发表或未出版发表但已转化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文件,且有比较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
第七条 下列研究成果可申报参评西安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正式出版或者公开发表的哲学社会科学专著、编著、译著、论文、工具书、志书、研究(调研)报告、古籍整理出版物、科普读物。
(二)被市级及其以上党政部门采用、推广并取得实际成效的调研报告。
(三)我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任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与外市作者合作的研究成果。
(四)系列丛书的单本专著、系列论文或论文集中的单篇论文。
(五)已结项的省(部)级以上等级的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及本市的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优秀项目。
第八条 凡有以下情况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与西安地区以外作者合作的研究成果,必须是我市作者任第一主编、第一作者,或由我市作者完成二分之一以上篇幅,方可申报。
(二)教材、文艺作品、新闻报道、工作总结、年鉴、一般的大事记不参与评奖(专著出版后被选作教材的,可作为专著申报参评)。
(三)交叉学科、边缘学科、软科学的研究成果,其内容偏重于哲学社会科学的可以申报(已获得副省级以上奖项的成果,不列入本评奖范围)。
(四)著作权有争议尚未妥善解决的研究成果,不得申报参评。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中属于国家机密的研究成果,不列入评奖范围。
(六)已获市委市政府和省部级以上奖励(含市级“五个一工程”入选奖)的研究成果不再参评。
(七)副市级以上现职领导干部的个人成果不参评(与他人合作的成果可委托第二、三作者申报)。
第四章 评奖程序
第九条 西安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申报人向受理单位申报。受理单位为市级相关部门、社科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市级社科类社会组织。
一位作者只能在一个受理单位申报。个人申报的成果每人限报一项,联名申报的成果限报两项(包括个人单独申报的一项)。多人合作的集体成果的申报须经第一主编或第一负责人同意,由第一作者或前三名作者联合申报。
各受理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成果进行初审,数据汇总,并在规定时限内向评奖委办公室报送成果及相关资料。
西安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受理单位申报的成果及资料,进行统一分类复审。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初评委员会负责对西安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的参评成果进行初评。初评要根据评委会规定的统一评奖标准和分配的各奖励等级控制数目,采用记分的办法,严格评审,写出评语,向评委会提出本学科的获奖成果建议名单。
(二)终评委员会在充分审阅有关材料、听取初评委员会学科组评审汇报及评委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根据各等次名额比例采取评委打分办法评定等级。
(三)媒体公示。评审结果报评奖委员会初审后,在《西安日报》或西安市社会科学院(西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网站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对终评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向西安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公示期满后,评选结果报评奖委员会审定。
(四)市政府批准。评奖委办公室将评奖委员会审定后的评审结果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 奖项设置和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西安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西安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授奖名额不超过申报评奖成果总数的30%,奖励等次的名额和奖金数额由西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 西安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西安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西安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凡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参评资格;已获奖成果取消奖项,收回荣誉和奖金,并通报获奖作者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评委和西安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评奖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西安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取消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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