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区散煤治理的通告


为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严格控制散煤燃烧造成的污染,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亳州市委办公室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亳办发〔2017〕15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的通知》(亳政办秘〔2014〕83号)要求,现将我市散煤治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散煤禁燃区范围为亳芜大道—古井大道—北一环—311国道至五马高速出口—涡河沿线—307省道至亳芜大道合围区域。
二、加强散煤治理政策宣传和引导,全面开展散煤禁燃区综合治理工作,禁燃区内严禁经营、销售散煤;禁燃区外的城乡结合部散煤场、煤炭销售点需持证规范经营,无证销售点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三、2017年12月31日前禁燃区内原使用散煤的经营单位一律改用电力、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能源;鼓励家庭使用清洁能源。
四、禁燃区外经营手续齐全的散煤场、煤炭销售点、散煤集运场所(港口码头、火车站等),要在储存、运输、装卸过程中实施全封闭,落实喷淋、覆盖等抑尘降尘防治措施,硬化场区内外运输道路。上述场所要于2018年1月底前完成全封闭或半封闭改造,对逾期未整治到位的,将列入“散乱污”企业名单,一律依法取缔。
五、原料用煤、工业用煤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煤炭质量规定,严禁采购、销售、使用不达标煤炭,强化内部管控,主动公开质量报验和煤质信息,做到合法规范。
六、谯城区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要严厉打击散煤非法经营活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取缔禁燃区内各种散煤销售及经营性使用行为。依法查处违反规定销售、使用散煤的单位和个人,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群众对违反本通告的运输、销售、使用散煤等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根据《“全民参与•环保风暴”有奖举报暂行办法》规定,给予举报人100元话费奖励。(举报电话:12345、1236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环保督察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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