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体育局权力清单(行政处罚类)


行政职权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长治市体育局(公章)
填表时间: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
名称
子项
实施
依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收费(征收)
依据和标准
前置
条件
行使
情况
行使
层级
部门意见及理由
备注
1
2700-b-00100-140400
对违反健身气功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运行流程图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第六条 任何健身气功站点或健身气功功法名称均不得使用宗教用语,或以个人名字命名,或冠以“中国”、“中华”、“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字样。第十五条 从事健身气功活动,不得进行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得借机聚敛钱财。不得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不得销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得出售“信息物”。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市体育总会


常用
省、市、县级共同级行使
保留
省、市、县分级属地管理。配合公安部门
2
2700-b-00200-140400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的处罚
运行流程图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国家体育总局22号令)《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市、县体育行政部门


常用
市、县级共同行使
保留
市、县分级属地管理
3
2700-b-00300-140400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的处罚
运行流程图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部门规章】《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国家体育总局22号令)《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市、县体育行政部门


常用
市、县级共同行使
保留
市、县分级属地管理
4
2700-b-00400-140400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违反规定经营的处罚
运行流程图
【规章】《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国家体育总局22号令)《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公民
市、县体育行政部门


常用
市、县级共同行使
保留
市、县分级属地管理
5
2700-b-00500-140400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不配合体育执法人员执法的处罚
运行流程图
【部门规章】《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国家体育总局22号令)《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市、县体育行政部门


常用
市、县级共同行使
保留
市、县分级属地管理
6
2700-b-00600-140400
对已批准登记的体育竞赛,擅自取消该体育竞赛的处罚
运行流程图
【政府规章】《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体育竞赛主办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取消体育竞赛的。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省、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市体育局竞赛科


常用
省、市、县级共同行使
保留
省、市、县分级属地管理
7
2700-b-00700-140400
对已批准登记的体育竞赛,实际举行的与批准或者登记的内容不一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运行流程图
【政府规章】《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体育竞赛主办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实际举行的体育竞赛与批准或者登记的内容不一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省、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市体育局竞赛科


常用
省、市、县级共同行使
保留
省、市、县分级属地管理
8
2700-b-00800-140400
对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以体育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及其他体育组织名义举办体育竞赛的处罚
长治运行流程图
【政府规章】《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第三十九条 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以体育行政部门、体育社会团体及其他体育组织的名义举办体育竞赛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取消该体育竞赛,并处1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省、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市体育局竞赛科


常用
省、市、县共同行使
保留
省、市、县级分级属地管理
9
2700-b-00900-140400
对未经批准或未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处罚
运行流程图
【行政法规】《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00年5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责令停止体育经营活动,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市、县体育行政部门


常用
市、县共同行使
保留
市、县级分级属地管理
10
2700-b-01000-140400
对聘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从事教练、培训、辅导、咨询、体质测定、体育康复、救护等工作处罚
运行流程图
【行政法规】《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00年5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资格从事教练、培训、辅导、咨询、体质测定、体育康复、救护等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体育经营许可证。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市、县体育行政部门


常用
市、县共同行使
保留
市、县级分级属地管理
11
2700-b-01100-140400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营项目或内容、经营场所容纳消费者超出核定人数、未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的从业人员场所设施器材不符合国际标准、体育经营场所接纳未取得经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处罚
运行流程图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00年5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体育经营许可证: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营项目或内容的;
(三)体育经营场所所容纳的消费者超出核定人数的;
(四)没有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的;
(五)体育场所、设施、设备和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六)体育经营场所接纳未取得经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市、县体育行政部门


常用
市、县共同行使
保留
市、县级分级属地管理
12
2700-b-01200-140400
对伪造、涂改、买卖、租借、转让体育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运行流程图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00年5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五条 伪造、涂改、买卖、租借、转让体育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涂改、买卖、租借、转让的体育经营许可证予以吊销,伪造的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市、县体育行政部门


常用
市、县共同行使
保留
市、县级分级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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