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南通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育才路东、海门中学南、文峰电器西、解放路北侧区域内的相关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

  海门中学南、育才路东地块改造工程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育才路东、海门中学南、文峰电器西、解放路北侧。涉及房屋:海门镇海影新村300幢301室、501室、304室、404室、解放东路56号2幢302室、解放中路587、589号。

  三、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

  四、启征日期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五、征收签约期限

  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

  六、征收组织形式

  1.征收人:海门市人民政府。

  2.被征收人:区域内相关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3.征收部门:海门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七、咨询接待点

  海门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2号楼303室(地址:海门街道人民西路187号;电话:0513-82106310、82315882)

  八、监督举报电话:0513-68025013

  九、其他相关权利告知

  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地址:南通市世纪大道6号,联系电话:0513-59000692)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南通市工农路246号,立案庭联系电话:0513-68506519)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9日  

 

  附件:

  海门中学南、育才路东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人:

  为尽快改变城市环境面貌,改善城区居民的居住条件,需对相关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为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规和政策,结合海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布如下: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育才路东、海门中学南、文峰电器西、解放路北侧。涉及房屋:海门镇海影新村300幢301室、501室、304室、404室、解放东路56号2幢302室、解放中路587、589号。

  二、征收期限

  征收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本项目征收结束之日止。

  启征日期: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征收签约期限: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

  三、征收组织形式

  1.征收人:海门市人民政府。

  2.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3.征收部门:海门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四、征收实施步骤

  1.前期入户调查,公示调查认定结果。

  2.补偿安置方案论证及征求意见。

  3.海门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

  4.选定评估机构。

  5.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

  6.房屋征收部门将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评估机构负责解释说明。

  7.向被征收人送达评估报告。

  8.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搬迁交房,办理被征收房屋交接手续。

  9.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协议经审核后结付补偿款;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协议经审核后计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10.拆除房屋。

  11.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补偿情况。

  五、征收补偿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南通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通政发〔2011〕71号)等相关规定。

  六、征收补偿方式及原则

  1.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在指定的安置房源中选择产权调换。

  2.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内容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楼层、层高、成新等因素按市场价评估确定。

  (2)附属设施补偿

  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户附属设施结合成新、材质等因素按市场价评估确定。

  (3)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过渡:一律采取自行过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过渡费按6个月计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暂按6个月计算,待后按实计算,过渡期从实际腾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过渡费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4)停产停业补助

  停产停业补助:停产停业补助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5)搬家补助

  搬家补助:搬家费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选择货币补偿内容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由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规定支付补偿款。

  4.奖励措施

  (1)提前搬迁奖:凡在规定时间内签约、腾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迁奖。

  (2)搬迁过渡奖:凡在规定时间内签约、腾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20元/平方米的搬迁过渡奖。

  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

  本地块住宅用房的搬迁安置在尚贤新村、东海小区、青海小区(原工商局地块)安置房源内进行安置(其中青海小区房源先用作于政府定销房房源,等政府定销房选购结束后用作本地块产权调换安置房房源);商业用房就地安置,具体安置房源以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提供的安置房源为准。安置房价格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并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评估金额及产权调换的差价。

  八、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海门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九、其它事项

  1.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需携带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书原件。

  2.已评估补偿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房屋验收时如发现缺损,按评估价扣除补偿。

  3.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政策及规定执行。

  为营造宜居宜业环境,构建和谐幸福海门,希望各被征收人给予积极配合、支持,及时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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