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背景和意义
此次污染源普查是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开展的。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每10年开展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通过污染源普查工作,准确掌握当前污染源分布、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和处理情况,摸清各地区生态环境状况本底,有利于我们准确判断环境形势,完善监管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的制度体系,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环境质量,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解决不平衡、不充分发展背后的资源环境问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普查工作目标、对象和内容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省、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普查对象为辽宁省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普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2.农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普查内容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普查内容包括: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
普查对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普查内容包括: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技术路线”就是指针对污染源普查要达到的工作目标,所采取的技术方法、技术手段、工作步骤等工作途径。
工业污染源普查:采取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按国家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农业污染源普查: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采取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生活污染源普查:需要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移动源普查: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工作步骤
本次普查分为前期准备、全面普查和总结发布三个阶段。
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包括三个步骤:
一是清查建库(6月底前完成)。按照“全面覆盖,应查尽查,不重不漏”的原则,建立固定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建立生活源锅炉和市政入河排污口清单;开展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重点排污单位监测和行业抽样监测;细化完善,确定普查分区;完成普查员和指导员的选聘工作。
二是入户调查(8月至10月期间)。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和排放设施信息、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及农村居民生活水污染情况等数据信息。
三是数据审核汇总(11月至12月底)。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汇总,形成县、市两级污染源汇总数据,建立污染源档案和数据库。
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形成系列普查成果、发布普查公报、进行总结表彰。
五、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市财政负担部分,由市级财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区、县(市)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财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市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污染源普查方案、工作计划和相关制度文件的制订,组织动员、宣传、培训,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购置,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表格印制,市政入河排污口复查、监测工作,委托第三方开展相关工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污染源抽样监测,全市数据的校核、审核、加工与汇总,普查资料建档,检查验收、总结、表彰以及普查成果开发应用等。
六、普查质量管理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负责对我市普查技术方案、技术规范、标准执行情况和质量保证措施等进行监督检查和现场指导,按照普查对象和内容对各级普查机构进行抽测、核查。各级普查领导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区、县(市)污染源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须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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