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买枸杞索赔千元 被指不属于消费者

    烟台新闻网6月22日讯(ymg记者 李珑 通讯员 王白石 衣春霖) “职业打假人”是指以赚钱为目的打假,利用商品过期或商品漏洞问题故意大量买入然后通过打假要求商家支付赔偿财物的一种职业。近日,烟台牟平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疑似“职业打假人”以产品有瑕疵、生产厂家不符为由起诉牟平某药店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最终王某索赔千元的诉请被牟平法院依法驳回。
家住外省的王某2017年10月下旬来到烟台市牟平区各大药房50余家门店处各购买不同规格的枸杞一包,但是他买回去并没吃这些枸杞,而是分门别类整理好放在家里。
10月底,王某以其购买的枸杞有食品安全问题,向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随后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此投诉转给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局进行处理。但王某对工商部门的处理结果并不满意,他认为假冒伪劣产品应该假一赔十,不足一千按一千来算,因此药店不但应该退换40块钱,还应该赔偿他1000元。
王某于2018年1月将被告牟平某药房诉至牟平法院。药店发现,原告王某居然在10月15日至20日期间共在牟平50余家药房门店分别购买一包枸杞,且这些枸杞可能均没有拆包食用,并向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要求退款并赔偿,因此认为王某不是消费者,反而像是以索赔为目的牟取暴利的“职业打假人”。
牟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在50余家药房门店购买生产厂家为“某枸杞开发有限公司”的枸杞,在未食用的情况下,即到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要求退款并赔偿,原告的行为与正常的消费者购买枸杞食用的行为迥异,对于原告购买涉案枸杞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主张不予认定。另外,原告未食用该枸杞,也无证据证实该枸杞对其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00元赔偿款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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