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犯罪 家境贫寒获助

    案情回顾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6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一辆牌照为豫evf213的白色解放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兰前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内黄县陆村乡赵庄路口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无牌拖拉机追尾,造成解放牌轻型普通货车乘坐人刘某存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内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刘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内黄县公安局逮捕,刘某因家庭变故无力聘请律师辩护,故委托家人申请法律援助。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首先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到刘某家有3口人,其母亲常年有病,身体较差,不能工作,一家人全靠刘某及哥哥打零工养家糊口。现刘某涉嫌犯罪,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其提供援助,并将此案指派给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刘战强、张蓉蓉律师办理。最终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律师释法
本案事实清楚,但需要向被告人明确,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务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 刘战强 张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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