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3年4月3日印发的《运城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运政办发〔2013〕18号)同时废止。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运城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做好应对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规范组织指挥程序和紧急事务处理办法,确保扑火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在本预案的指导下,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一般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森防指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2)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市森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密切协作,快速反应,积极应对,形成合力。
(3) 科学扑救,以人为本。建立以专业扑火队伍为主、其他应急力量联合行动的扑火机制,把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加强重要设施和居民点的安全防范,努力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灾害损失。
(4)落实措施,健全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机制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应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5)信息准确,归口报告。森林火灾信息由市森防指办公室负责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逐级上报,其余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或散布相关信息。
1.5 预案启动
发生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或总指挥授权的副总指挥批准,分别启动本预案ⅲ-ⅰ级响应。
1.6 森林火灾级别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级别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
(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上述条款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指挥机构
根据有关规定,成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为市森防指),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所属各县(市、区)按规定成立县级森防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市森防指组成
总 指 挥:分管副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市林业局局长
副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运城军分区副司令员
运城市武警支队参谋长
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安监局、市旅发委、市公安消防支队、运城供电公司、移动运城分公司、联通运城分公司、运城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
市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
主 任:市森林防火预警中心主任
副主任:市森林公安分局政委
(2)县(市、区)森防指组成
森林防火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要求各县(市、区)长担任森防指总指挥,分管副县(市、区)长担任副总指挥,其它成员可参照市森防指组成而确定。
2.2 职责任务
2.2.1 市森防指职责
市森防指统一组织、指挥本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职责:
(1)在市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特大、重大森林火灾,执行国家、省森防指的应急响应指令。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做好扑火救灾的综合调度、物资保障、现场督导以及灾后处置等工作;
(2)召集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对火场态势及火灾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现场扑救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3)派出现场督导组,深入火场一线,检查监督对扑火救灾指示精神的落实;
(4)及时向省森防指和市政府报告火情,发布或授权发布火灾有关信息;
(5)负责重大森林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6)落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重大事项。
2.2.2  市森防指办公室职责
市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作为其日常工作机构,承担市森防指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执行市森防指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协调处理森林火灾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3)建立全市较大森林火灾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收、汇总、分析重要森林火灾信息,向市森防指提出处理建议;
(4)联系市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本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5)组织编制、评估、修订《运城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6)负责驻运部队扑火业务指导和森林消防队伍业务管理工作;
(7)指导、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一般森林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置;
(8)承办市森防指和上级森防指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市森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运城军分区:根据市森防指要求,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并协调当地驻军参加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运城市武警支队:根据火灾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协调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应急扑救工作。
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监督指导森林火灾案件的审理工作。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森防指的安排,统一宣传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它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对外发布信息。
市发改委:负责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及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
市住建局:负责城市园林和风景名胜区防火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及森林防火督查工作。
市农委:负责做好森林防火特险期农事用火管理工作,及时提供森林火灾现场周围农牧业生产信息,对农业生产及相关设施采取应急监控保护等措施。
市安监局:负责林区工矿企业的森林防火督查工作。
市公安局:组织公安消防力量参加城市周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搞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理和火灾案件侦破。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应急车辆的统一调集,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通道畅通,为扑火救灾车辆提供绿色通道。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灾民临时安置、生活保障以及扑火中伤亡人员的抚恤工作。
市财政局:做好扑救火灾补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管工作。
市旅发委:负责森林火灾发生地景区及附近区域游客的疏散、撤离工作。
市气象局: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适时实施人工增雨工作,同时做好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高火险警报的发布工作。
市电视台:负责森林火灾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林区中、小学生防火安全的宣传教育,火灾发生后灾区学生疏散及复课等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消防官兵参与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运城供电公司:负责林区线路隐患排查工作。
联通运城分公司、移动运城分公司:负责火灾现场通信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调度好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和医疗卫生人员;及时组织抢救伤病员;搞好卫生防疫工作;接收、管理救灾药品、医疗物资。
运城日报社:第一时间从市森防指获知森林火灾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宣传报道。
2.3 扑火指挥
统一指挥。扑救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由市森防指统一组织和指挥。发生特大、重大森林火灾,执行国家、省森防指的应急响应指令。扑救一般森林火灾由属地县(市、区)森防指组织和指挥。在火场一线设立的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最高指挥机构,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逐级指挥。如果林火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蔓延扩大,应根据分级响应的原则,适时提高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级别,相应调整人员组成,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
分区指挥。火场范围较大,在将火场分片、分段落实扑救任务时,设立相应的指挥小组,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指挥本片、段的森林火灾扑救。
部队和外地支援队伍,内部设立相应级别的指挥机构,在当地森防指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各自的组织指挥工作。
2.4 专家组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2.5 市森防指工作组
市森防指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市林业局牵头,运城军分区、运城市武警支队、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领导指示;下达扑火指令;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森防指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承办市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2)火灾扑救组。由市林业局牵头,运城军分区、运城市武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派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部队、公安消防部队、武警部队、人民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协调调派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支援前方。
(3)应急保障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运城供电公司、移动运城分公司和联通运城分公司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运力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及时疏导交通;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4)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卫生技术力量和急需的医疗器械、药品,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等工作。
(5)信息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林业局、市电视台、运城日报社、市公安局、市旅发委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指导森林防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6)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农委、市住建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协助群众转移和安置,加强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
(7)专家组。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重大决策和灾情评估等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承办市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林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1.2 预警发布
县(市、区)林业部门和气象部门应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必要时,市森防指向县(市、区)森防指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1.3 预警响应
3.1.3.1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加强值班调度和火情监测;
(2)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野外用火管理;
(3)县、乡两级森林防火机构检查森林防火物资、装备和队伍落实情况,做好扑火应急准备。
3.1.3.2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市、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加强值班调度和检查督促,并有一名以上副指挥长在岗待命;
(2)护林员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巡查,乡村干部深入包干责任片区督查,严格控制野外用火;
(3)县(市、区)森防指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检查督促,落实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措施;
(4)全市各专业森林消防队和乡(镇)半专业扑火队进入应急状态。
3.1.3.3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在发布橙色预警信号的同时,应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刊播森林防火公益广告;
(2)县级政府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停止野外用火审批,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3)市森防指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林区开展森林防火督查;
(4)全市各专业森林消防队和乡(镇)半专业扑火队进入战备状态。
3.1.3.4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市森防指根据需要召开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分析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
(2)各级森林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市森防指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各县(市、区)开展森林防火督查和指导;
(4)全市各专业森林消防队和乡(镇)半专业扑火队进入战备状态。
3.2 火情监测
利用国家林火卫星监测中心、省气象遥感中心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通过远程监控、高山瞭望、地面巡护等形式,构建立体林火监测网络,密切监视火情动态。
3.3 气象服务
由气象部门对重点区域的天气形势变化进行重点监测、跟踪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并依据天气趋势制订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和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条件。
3.4 信息管理
3.4.1 归口管理
森林火灾信息由各级森防指办公室归口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
3.4.2 信息报告
县(市、区)森防指应按照“有火必报”的要求,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市森防指应立即向市政府和省森防指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1)省、市际交界处的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受害面积在1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4)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6)超过24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7)需要省级支持扑救的森林火灾;
(8)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县(市、区)森防指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应急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严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县(市、区)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村级扑火应急队、乡(镇)半专业扑火队和专森林消防专业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人民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各扑火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应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学生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工作。
(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3)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5)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原始森林、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6)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
(7)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媒体网站、官方微博等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8)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并报现场指挥员批准后,火场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9)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响应等级,其中ⅰ级最高,ⅳ级最低。
4.3.1  ⅳ级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1)发生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2)持续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下或其它林地起火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森防指启动应急预案,市防火办启动市级预案ⅳ级响应。
4.3.1.2 响应措施
(1)市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向市防火办主任和带班领导报告火情,加强扑火指导和火情调度,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森防指领导亲赴一线指挥,调动辖区森林消防专业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县(市、区)森防指的请求,调动相邻县森林消防专业队支援;
(4)根据需要督促火灾发生地做好医疗救助等工作。
4.3.2 ⅲ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1)发生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2)持续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
(4)发生威胁到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设备、原始森林,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县(市、区)交界处及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重点风景名胜区。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启动ⅲ级响应。
4.3.2.2 响应措施
(1)市森防指及时组织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森防指及时按程序调动辖区森林消防专业队、公安消防部队、武警及其他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和相关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市森防指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必要时调动相邻县(市、区)森林消防专业队支援, 根据需要派出医疗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助;
(4)市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气象条件指导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3.3 ⅱ级响应
4.3.3.1 启动条件
(1)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
(2)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3)持续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威胁到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设备、原始森林,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市交界处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6)需要省级支援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启动ⅱ级响应。并向省森防指报告,请求省森防指启动应急预案。
4.3.3.2 响应措施
市森防指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火灾扑救、医疗救治、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社会稳定等工作组。
(1)成立市扑火现场指挥部,市森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率有关工作组赴现场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并执行省森防指的应急响应指令。必要时,总指挥亲赴前线指挥。
(2)根据火情,调动全市部分(或全部)有效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请求省森防指调派扑火力量予以支援;
(3)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4)加强气象保障服务,积极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协调新闻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6)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4.4 ⅰ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1)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3)持续7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设备、原始森林,损失特别巨大,影响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省交界处的森林火灾。
(6)国家、省级支援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启动i级响应。并向省和国家森防指报告,请求国家森防指启动应急预案。
4.4.2  响应措施
市森防指设立综合协调、火灾扑救、医疗救治、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社会稳定等工作组。
(1)成立市扑火现场指挥部,市森防指总指挥率各工作组赶赴一线协调指挥,执行国家、省森防指的应急响应指令。
(2)调动本市所有有效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请求国家、省森防指调派扑火力量予以支援;
(3)迅速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人员安置和伤员救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6)加强气象保障服务,积极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调查评估
火灾发生地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和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调查评估报告。
5.2 工作总结
火灾发生地县级森防指应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森防指向市森防指上报火灾事故调查报告。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市森防指向省森防指上报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5.3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衣、食、住、行和病情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作的恢复重建。
5.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森林防火扑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森林防火扑救工作中致病、致残造成受伤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贴和救助。
对在森林防火扑救工作中造成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金,对表现突出英勇献身的人员,可追认烈士。
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根据《山西省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森林消防专业队、武警部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乡(镇)半专业扑火队、村级扑火应急队为辅,必要时可按程序调动当地公安消防部队、武警其他部队、人民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跨县调动森林消防专业队执行扑火任务,由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森防指申请,市森防指根据火情研究调配方案,下达调动命令,受援地负责组织后勤等有关保障工作。
申请调动驻运武警森林部队、相邻地市森林消防专业队增援扑火的,由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森防指逐级申请,报省森防指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
跨县调动人民解放军或民兵、预备役部队、武警其他部队、公安消防部队执行扑火任务,由市森防指分别协调运城军分区、运城市武警支队、市公安局,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6.2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带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运输为主。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依法免收高速公路和收费公路通行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6.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高森林火险天气、重要时段,市森防指向国家、省森防指申请调动航空消防飞机驻防和参与扑救森林火灾。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林业、气象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6.5 物资保障
加强市本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支援各县(市、区)扑火应急需要。县(市、区)、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均应根据本地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6.6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防火所需支出。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拨付。
6.7 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市森防指设立专家组,为森林防火提供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8 宣传培训演练保障
各级森防指和党委宣传部门及文化教育部门等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课堂、标语、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森林火灾预警信号及预防森林火灾的相关常识,使广大干部群众正确掌握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基本技能。各级森防指要每年开展1-2次扑火培训演练,主要是对各县(市、区)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进行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避险知识培训,加强实战训练的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要为林区驻军和民兵应急分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县、乡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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