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记者获悉,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审议《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社会组织拟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资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款物的有关情况。未按规定公布和披露的,拟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行业协会商会类等拟向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草案》提出,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慈善组织的,应当符合《慈善法》相关规定。
社会组织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自行解散的;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机制,每年至少向组织成员公布一次其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工作报告等信息。
《草案》提出,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资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款物的有关情况。
社会组织的资产及收入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益事业的发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社会组织拟不得对非会员实施歧视待遇
《草案》提出,社会组织不得从事:强迫组织、个人加入或者限制其退出社会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与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垂直领导或者变相垂直领导关系;在会员之间实施不公平待遇或者对非会员实施歧视待遇;强迫组织和个人捐赠或者强行摊派;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资助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活动,非宗教团体的社会组织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资助从事宗教活动;在社会组织成员之外开展涉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务主管单位拟不得向社会组织收取费用
在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上,《草案》提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业务主管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不得向社会组织收取费用。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社会组织信用档案,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推动社会组织建立诚信承诺制度。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对举报者应当予以奖励。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记者苏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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