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专项整治人行道和自行车道乱象 城区街路将实行“路长制”管理

丹东新闻网讯 记者王洪满 4月20日,我市召开人行道和自行车道专项整治会议,决定从即日起利用3个月时间,全面整治城区人行道乱堆乱占、自行车道违法停车等乱象。今后,城区主要街路将实行“路长制”,以实现长效管理,为创建文明城打好基础。
专项整治规定,机动车不允许在人行道、自行车道上乱停乱放,停放要规范有序;没有划分停车位的街路和人行道,不允许停放机动车;沿街单位和个人不允许使用绊车锁、禁停桩等设施,擅自在人行道、自行车道上圈占停车位。全面清理占用人行道的各类店外经营和乱堆乱占、乱扔乱放、乱泼乱倒、乱贴乱画行为;依法取缔占用人行道、自行车道的“马路工厂”、“马路烧烤”、未经批准设置的各类马路市场以及从事庆典、促销商品等行为;规范整治占用人行道、自行车道的各类服务摊点(修自行车、修擦鞋、配钥匙、织补);依法拆除占用人行道和自行车道的各类私搭乱建;对人行步道上停放的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等加强管理,使之在划定的区域整齐停放等。
此次整治的范围为东起曙光路西至胜利桥,北起山上街南至滨江中路、锦江街,以及宝山大街、花园路、东平大街、黄海大街和胜利街全线。各责任部门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将建立长效化管理机制,并实行“路长制”管理。“路长制”管理就是每个区都要对辖区主要街路确定“路长”,实行责任到人。除此之外,各区还将与沿街单位和商户逐一签订“门前四包责任书”,对于不履行责任的责任人,各区政府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从即日起至5月1日前,在整治范围内的单位、业户和个人,按要求进行自查和自行整改。自5月1日起,我市将开展整治行动。对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市综合执法局、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将会同各区政府、边合区管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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