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动驻看守所检察监督创新发展的探索中,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又有了新举措。日前,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与县监察委在舞阳县看守所召开联席会议,经过充分讨论,联合制订了《关于加强驻看守所监督职能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据悉,这样的协作机制是我国基层检察院的首创之举。
“一个重大创新”:县监察委驻看守所监察室列入《意见》。该院从全面推进该县看守所及执法人员规范行使权力,保障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与县监察委商定,成立县监察委驻看守所监察室,并列入《意见》第一条,县监察委、县检察院在驻所监察和检察中,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有限监督的原则,紧紧围绕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这一核心,协同开展工作,共同促进执法人员依法行使权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个刚性规定”:对无故拒绝回复、不采纳检察建议等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监察委处理。《意见》指出,县监察委、县检察院在增强检察建议执行力问题上,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提升检察建议的法律效果。检察院在履行驻所检察中发现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回复或无正当理由不采纳检察建议的,检察院应将检察建议书移送县监察委备案。经催办仍拒不回复和采纳检察建议,同时,不及时采取措施放任执法人员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检察院应及时移送县监察委依法依规处理。
“两项工作机制”:一是线索移送机制。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移送线索时,应将移送函、相关证据材料及目录清单一并移送监察委,并且对影响重大、案情复杂敏感或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线索,可互派或互邀人员进行会商、研讨,增强监督合力,提高监督实效。二是配合机制。明确规定,分别设置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沟通;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和案件通报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驻所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同时,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一方提议决定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该《意见》的出台,有利于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各自的职能优势,形成检察监督权与监察权的强大合力,为维护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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