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是常事,可以促进人与人之间情感交流、人际交往,可是喝酒是有双重性的,酒后做出粗鲁、野蛮之事的大有人在,甚至有些人以“醉酒”为借口进行犯罪,触犯了法律。近日,昆区法院刑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阿某某抢劫罪一案。
2017年10月29日,被告人阿某某来到昆区北沙梁在被害人经营的平价烟酒超市购买香烟,被告人阿某某趁被害人找钱之际,将被害人放于桌上的一部白色oppo牌r9m型号手机盗走。在被告人阿某某出门后,被害人的丈夫追出索还手机,被告人阿某某拒不返还,在撕扯过程中,被告人阿某某殴打被害人丈夫及现场群众,后被现场群众制服。
在开庭过程中,被告人表示所犯罪行是自己酒后失态,记不清楚,不认为自己犯下了如此大的罪行,对自己的罪行不认可。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阿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阿某某在实施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与被害人发生厮打,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及理由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辩称自己在醉酒意识不清醒的状态下发生的事情均不知晓,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可的意见,昆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实施犯罪时虽处于醉酒状态,但其醉酒状态是由于被告人阿某某本身的意识所造成,因此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对犯罪结果的产生具有连续性且因果关系成立,故对被告人的辩解意见昆区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案发后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一致,予以采纳。
被告人阿某某在实施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缴纳)。
(包头日报社全媒体记者: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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