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启示:漠视群众知情权 村主任受处分


  条例原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
吴昌龙任龙窝村村委会主任期间,违反民主议事原则,未通过集体议事协商,成立村办企业“贵州清镇普利源现代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且成立后未对企业情况进行公示公开。此后该企业于2016年11月7日以村集体企业名义获得清镇市微型企业补助9.5万元。2016年12月,吴昌龙离任龙窝村村委会主任一职,离任时其未将村办企业“贵州清镇普利源现代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资料、补助资金等与龙窝村新一届村委办理交接。最终,吴昌龙因违反群众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执纪者说:
成立村办企业以壮大村集体经济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吴昌龙作为中共党员、龙窝村村委会主任,既不按照上级要求,召开村民大会或是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成立村办企业一事,也不按村务公开要求对村办企业相关情况进行公开公示,虽然获取的补助一直放在企业账上,但是他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群众的利益,是一起典型的侵犯群众知情权的行为。
案例启示:
“我身为一名党员,村委会主任,本应为壮大村集体经济出谋划策,但却自作聪明,忘记党员身份和村干部的职责,违反民主议事原则,成立村办企业,获取补助,而从未将该企业情况进行公开公示,也未将企业情况及补助事宜告知并移交新一届村委会,侵犯了群众的知情权,也辜负了村民们对我的信任。”事后,吴昌龙对自己犯的错误忏悔不已。
村办企业本是壮大村集体经济的重要方式,是促进农民增收,实现脱贫攻坚目标的重要抓手,然而,有些党员干部为了一己私利,突破纪律底线,违反议事规则,成立村办企业,且不按村务公开要求对相关情况进行公开公示,侵犯了群众知情权,从表面看,吴昌龙没有将补助装进自己的腰包,实则是严重违反了我们党的群众纪律,脱离了人民群众,影响了党群关系,背离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吴昌龙的违纪行为告诉我们,群众利益无小事,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基层党员领导干部更要不忘共产党人的初心,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县的要求,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严格落实村务公开要求,切实保障广大村民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促进村民委员会办事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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