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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上调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
从2018年7月1日起,泰州市将上调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由原来的每月793元/人•月调整为每月845元/人•月。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62号)文件要求,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10元/人•月提高到650元/人•月。依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我市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做相应调整。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可以依法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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