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获评省“未检十大精品案件”

  黄石新闻网(黄石日报通讯员 杨运红) 8日,从湖北省检察院传出消息,大冶市检察院公诉未检部承办的、对陆某甲等9名未成年人涉嫌盗窃一案作出三种不同审结意见案例,获评湖北省检察机关“未检十大精品案件”,这也是目前黄石市检察系统唯一获此殊荣的案件。
  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期间,陆某甲(17周岁)、赵某(16周岁)、占某甲(16周岁)、占某乙(16周岁)、陈某(17岁)、陆某乙(16周岁)、孙某(16周岁)、刘某(16周岁)在大冶城区、黄石市下陆区、铁山区等地,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作案20余起,涉案金额2万余元。曹某(17周岁)购买一辆陆某甲等人盗窃所得摩托车自用,涉案价值2328元。
  案件移送到大冶市检察院后,该院立即启动社会调查机制,先后走访9名犯罪嫌疑人亲属、所在学校、社区,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受教育状况、社会人格、交往对象、出入场所等,结合全案证据,分析每名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帮教条件及社会危险性,实行区别对待。对多次作案、以盗为业的陆某甲、占某甲、赵某、占某乙以涉嫌盗窃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四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初次作案、情节轻微、系从犯的学生陈某、陆某乙、孙某、刘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经过半年考核期满后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曹某购买盗窃所得摩托车系自用,情节轻微,作酌定不起诉决定。
  本案系未成年人跨地区作案的共同犯罪案件,大冶市检察院根据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行区别对待。对犯罪情节严重的4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给予必要的警示;同时对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险性不太严重的初犯、偶犯以及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的5名未成年人依法从宽处理,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促其改过自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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