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余25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张炜代表:
您在市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给予民营医疗单位平等的政策和制度环境的建议》(余25号)收悉。我委对您的建议十分重视,立即落实职能处室办理,并与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委等部门进行沟通对接,现将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一、我市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展现状
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医,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自2003年起实施“四改联动”,先后出台多个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近年来,我委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办医有关政策,进一步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下放审批权限,积极为社会资本办医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通过这几年来的努力,我市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展较快,无论是数量、规模还是服务质量都取得明显的成绩,在扩大医疗资源供给,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问题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年底,杭州市共有民营医疗机构2670家(其中医院239家、门诊部642家、诊所1723家、医学检验机构29家、医学影像诊断中心1家)。全市民营医院核定床位数为17846张,占全市总核定床位数的37.30%,远超省“十三五”相关考核指标。民营医院、门诊部、诊所等社会办医的快速发展,已成为我市医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关于医保方面问题的建议
目前,杭州市主城区民营医疗机构的申请条件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和标准,并无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前置条件的规定,也不存在将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作为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的情况。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申请标准公开,公告发布、申请受理、各部门意见函询、现场考查、专家评估、结果公示、签约前准备和协议签订等均按程序办理。评估后拟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户网站上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执行的有关规定,所有定点医药机构(含公立医院及民营医药机构)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3月1日起,2500余种中药饮片执行医保支付标准,4月1日,全省将发布执行5719种药品的支付标准。
我市医保费用审核结算、年度考核等均执行统一标准和流程,并不区分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
二、关于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设的建议
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与人民身体健康、国家长治久安密切相关。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是“健康中国”国家战略重点任务之一,是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基础。早在十七大,国家就提出要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2016年《“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则将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上升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十九大报告指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全面取消以药养医,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更是彰显了党和国家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意志与决心。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首先提出保障药品的有效供应,要求多部门通力协作健全短缺药品、低价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机制。《若干意见》从药品生产、流通、使用三个环节进行规范,有针对性地提出改革意见。在使用环节方面,提出了:一是优化调整基本药物目录,公立医院要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扩大临床路径覆盖面,促进合理用药,因病施治。二是进一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加快建立公立医院补偿新机制,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三是强化医保规范行为和控制费用的作用,大力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型付费方式,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促使医疗机构主动规范医疗行为、降低运行成本。四是积极发挥药师在合理用药方面的作用。2017年6月,《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国卫药政发〔2017〕37号)出台,要求完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清单管理制度,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分级联动应对机制,实行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分类精准施策。遵循“分级应对、分类管理、会商联动、保障供应”的原则,包括我省在内的全国多个省(区)陆续发布了省级改革完善短缺药供应保障机制的方案。
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的重要一环,是推动医药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客观要求,对于提高药品研发创新能力、提高药品质量疗效、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净化流通环境、规范用药行为、保障药品生产供应、让人民群众用上质量更高、价格合理的药品,增强群众获得感,都具有重要意义。我委将在国家、省、市统一部署下,协同医保、药品监管等部门积极稳妥地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逐步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
三、关于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监管的建议
一直以来,我市按照“积极鼓励,规范引导,公平竞争,做优做强”的要求,既重视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扶植和发展,又着力于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管和服务,进一步完善综合监管模式,提高综合监管效率和水平,推进综合监管法制化和规范化,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分工协作、运行规范、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机制。一是坚定不移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深化医药卫生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医疗机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更加注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效能。二是强化全行业综合监管。实行属地化监督,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机制。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欺诈,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实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和医师定期考核,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2017年,全市共监督检查6966家次医疗卫生机构,行政处罚592家次,其中警告308家次、罚款284家次,罚款金额90.3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15万元,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1家。三是提高诚信经营水平。落实民营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引导民营医疗机构树立正确的办医及经营理念,加强行业自律,注重树立品牌形象,着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引导民营医疗机构加强各环节自律,公开诊疗科目、服务内容、价格收费等医疗服务信息,开展诚信承诺活动,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提高失信成本。四是多部门联动,构建多元化的监管体系。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通过定期与公安、医保、药监等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实现执法信息共享,创新管理方法,打击医疗机构违法行为。完善政府监管主导,第三方广泛参与,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和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共治机制。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不断创新监管方式,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找准监管重心和措施,以促进民营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感谢您对我市卫生计生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7月6日
(联系人:谢任远;联系电话:87036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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