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其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和工伤保险待遇,市医保中心按照省人社厅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工作的要求,按期将全市所有纳入工伤保险的1-6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亲属抚恤金、伤残职工护理费调整到位,并及时发放到位。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为2017年12月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此次调整主要涉及三部分。一是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伤残津贴185元、175元、165元、155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121元的,增加到3121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44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24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520元的,增加到2520元。二是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6元。三是生活护理费。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其护理级别分别调整。其中,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344.52元,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459.37元,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574.21元。
这次调整后待遇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调整待遇及补差部分已发放到位。据统计,本次待遇调整涉及60家参保单位284人。享受伤残津贴职工152人,享受抚恤金亲属107人,享受护理费35人,人均增加待遇162.72元,每月合计发放定期待遇68.26万元。(通讯员:聂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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