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东政服办函〔2018〕160号)要求,推进我局关于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上级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基本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重点,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先导,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及时公开。
明确主体,落实责任。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本单位负责公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并依法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主动公开项目信息。
二、主要任务
本方案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突出公开重点。
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我局涉及的重点公开信息有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7类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1.批准服务信息: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
2.批准结果信息: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
3.招标投标信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
4.重大设计变更信息: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
5.施工有关信息: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6.质量安全监督信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
7.竣工有关信息: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文号(编号)、审批(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
(二)明确公开主体。
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公开所制作或保存的项目信息。要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保守住。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人或有关单位依法公开,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由批准单位负责公开,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
(三)拓展公开渠道。
充分利用局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共享和公开。推动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可向社会公开的,依法依规在信用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公开。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四)强化公开时效。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三、组织保障
本工作由局综合业务科牵头,运输科技科、基建管理科、综合规划科、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港航管理局和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要积极做好有关信息的整理和供稿工作。局有关科室和各下属单位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以此作为建设阳光政务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力抓手。
四、监督考核
要定期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项目法人信息的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和公开时效等。每年应将本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政务办,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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