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琼卫药政[2018]4号
关于保障国家谈判药品临床使用的通知
各市县卫生计生委、医改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海南医学院附属第一、二医院,省干部疗养院,委直属各医疗机构:
为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促进高值药品公平可及,2016年以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针对部分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价格较为昂贵的药品组织专家进行谈判,两部门共计公布39种谈判药品,目前我省已将39种谈判药品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为进一步保障国家谈判药品临床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5]89号)关于“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总体下降到30%左右”的要求,切实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控制医药费用的动力,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管理,把握特殊药品临床适用范围,进一步维护患者权益。要做好统筹区域各医疗机构药占比指标的调配核定,对适用国家谈判的39种药品暂实行单独核算(门诊、住院),不列入药占比统计范围,合理控制,同时各级公立医院的特殊门诊用药也不列入药占比统计。
二、 各市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做好基金预算管理工作,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平稳运行。
附件1国家人社部36种谈判药%25e5%2593.xls
附件2国家卫生计生委3种谈判药品 (2).doc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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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障国家谈判药品临床使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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