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擅自开挖道路进行施工,完工后未修平道路,亦未树立警示牌,致使一老人驾驶电动车摔倒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从而被告上法庭索赔。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2017年11月1日,原告张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至被告舒城县某镇a厂附近,由于道路施工,导致原告跌倒受伤。遂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右髌骨粉碎性骨折,于2017年11月15日出院,现伤情基本稳定。后经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90天,营养期60天,内固定取出术12000元。经查,该施工路段系被告所为,且施工路面未设置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等。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对路面进行施工时未确保安全,造成原告受伤,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等各项损失计58458.34元。
被告辩称,2017年10月中旬,被告因放置取水管道,在事发道路切开路面,完工后即用砂石掩埋切口,并保持路面平整,已交付道路管理者,被告不是合格主体;原告七十三岁,驾驶大功率电动车,不在正常完好路面,逆向行驶至施工路面,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开挖道路经过批准,应认定为未经批准擅自开挖道路施工,对于被告非责任主体的辩称不予支持;且被告在施工完成后未及时修缮路面,也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使道路通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导致原告摔倒,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在通行时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舒城县某镇a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费用计34315.6元(法院确认)的70%,即24020.92元;同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总计29020.92元;驳回原告张某其他诉讼请求。(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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