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茂名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解读说明


关于《茂名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解读说明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房地产和住房保障类)》(粤建执函〔2016〕228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说明:《规定》制定依据和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房地产和住房保障类)》(粤建执函〔2016〕2282号)、《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的规则》、《茂名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说明:《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定义
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的规则》第三条规定: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建设机关在依法享有的住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说明:《规定》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范围
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的规则》第四条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应当符合设定该项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国家和省批准的深化改革事项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茂名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细则》第三条规定: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单位和职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即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规定。
(二)公平公正原则。即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依据、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三)过罚相当原则。即处罚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程序合法原则。即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即既要制裁违法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又要教育行政相对人,培养其守法意识。
说明:《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定原则
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的规则》第五条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第五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责令逾期仍不办理的,按以下裁量标准执行:
(一)违法情节和后果轻微:单位违规行为存续期间3个月以内的,处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和后果一般:(1)单位违规行为存续期间3个月(含)以上4个月以内的,处2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单位违规行为存续期间4个月(含)以上6个月以内的,处3万元(含)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和后果严重:(1)单位违规行为存续期间6个月(含)以上5年以内的,处4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单位违规行为存续期间5年(含)以上的,处5万元的罚款。
说明:《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经责令逾期仍不办理的,按以下裁量标准执行:
(一)违法情节和后果轻微:未开户职工人数50人以下的,处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和后果一般:(1)未开户职工人数50人(含)以上80人以下的,处2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开户职工人数8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的,处3万元(含)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和后果严重:(1)未开户职工人数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的,处4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开户职工人数500人(含)以上的,处5万元的罚款。
说明:《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根据前款规定应当处以罚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处罚:
(一)单位在收到责令限期办理通知后在期限内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已经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根据前款规定应当处以罚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在市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前,单位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已经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二)单位及时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社会影响面较小的;
(三)单位主动配合市中心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根据前款规定应当处以罚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单位的违法行为在本行业或者全市有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单位妨碍市中心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的;
(三)单位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说明:明确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从轻、从重、免除处罚的情形。
依据:主要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的规则》第八条的规定:《裁量基准》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将违法程度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个档次,并细化相应的处罚基准。
第十条 本规定由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
关法律法规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说明:《规定》有效期
立法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五条:推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应明确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需要长期执行的外,一般应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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