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2014年,原告某培训学校与被告郝某签订《关于教师形象包装的协议》及《任课教师培养合同》,约定郝某不得以某培训学校对其包装的形象牟利。未经批准,不得以在某培训学校所获的教学体系、教学方法、教学技能自行或到其他单位进行教学营利活动。离开某培训学校后,不得从事语文教学或写作教学工作,否则承担法律责任,包赔经济损失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015年10月,被告郝某离开原告某培训学校,在被告吕某等二人开办的某学堂教授作文,收取每位学员每月学费100元。郝某在该学堂授课中使用的课件及授课内容与原告的教学课件一致,未征得原告许可亦未向原告支付报酬。原告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郝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郝某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释法】
教学课件是教师为完成学校的教学任务,通过多媒体这一媒介,将自己的思想或者意志表达出来的智力成果的外化形式,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应视为作品,系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涉案教学课件系原告员工为履行教学任务而创作的,故原告某培训学校系该教学课件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
被告郝某离开原告后,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他教学场所授课中使用原告的教学课件进行营利性活动,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吕某等二人对郝某的授课行为具有明知的故意并提供了帮助,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当教育成为一种产业,知识就会成为商品,教学课件以及其他任何具有独创性的作品都会具有商业化的价值。教学课件是作者智慧的结晶和教学经验的总结,是具有新意的、创造性的、研究价值的智力成果的外在形式。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推动人类文明的进步。对于作品的使用者而言,尊重知识产权应当成为自觉的习惯。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曲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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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教学课件被诉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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