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以往只要电动车与汽车发生事故,电动车驾驶人大多能得到赔偿。不过,日前交警部门在对一起因电动车违法行驶造成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中,认定电动车驾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经了解,今年3月31日晚上8时20分左右,温州交警三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瓯海大道高架上发生电动车与小货车相撞的事故。交警赶到现场后发现一辆小货车停在路边,其边上还倒着一辆电动车,两名伤者躺靠在边上。随后,120救护车分别将两名伤者带至医院进行抢救,不幸的是电动车驾驶人邹某某经抢救不治身亡。
事后,经交警三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立案调查。民警通过现场视频监控记录,事发时,邹某某载着乘客邓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两人在未戴头盔的情况下,沿瓯海大道主道左侧第一条机动车道自西向东逆向行驶至状元街道西台村段时,与自东向西正常行驶的一辆轻型普通货车(经鉴定货车行驶速度为60km/h~73km/h)发生碰撞。同时,民警还查出,邹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当时正处于醉酒(血液酒精含量115mg/100ml)驾驶超标电动车(经鉴定属于轻便二轮摩托车)上路。
交警部门认为由于邹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未戴安全头盔,并且醉酒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违法载人。而车子在违反禁令标志进入瓯海大道主道逆向行驶,又是造成该事故的根本原因。
至于货车司机张某某,他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未有明显过错,因此交警部门最终判定电动车驾驶人邹某某应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小货车驾驶人张某某不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
“以前只要电动车发生事故,往往会被冠以‘弱势群体’,且电动车驾驶人大多能得到赔偿。”市交警部门表示,正是电动车驾驶员存在这种心态,且违法代价不高,导致不少驾驶员不遵守交规,交通意识较差。而这起事故为所有电动车驾驶人敲响了警钟。
来源:温州商报
记者:吴健
通讯员:钟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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