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豫政办〔2015〕14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豫政金〔2017〕311号)规定,经对延津县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变更申请材料审核,认为本次变更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相关文件的有关要求,拟同意该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事项。现对变更事项予以公示,具体如下:
延津县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2012年7月3日完成工商登记。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原因和公司自身经营发展需要,该公司申请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经延津县金融局对该公司变更申请材料初审,市金融局复核,本次变更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豫政金〔2015〕14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豫政金〔2017〕311号)的相关要求,拟同意该公司变更以下事项: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前,王翠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变更后,张胜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章程
上述变更后,调整章程相应内容。
如对上述变更事项有异议,请自公示期内向我局举报。
公示期:2018年1月25日-2018年1月31日
监督举报电话:0373-3696322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201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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