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买家的质疑并无证据,拒绝提车已构成违约
2016年7月,陈先生交了5万元定金,在虎门一家车行订购一辆某型号轿车,后却以该车为“二手车”为由拒绝提车,但又拿不出实质性证据。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日前,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认定买家陈先生构成了违约,车行有权没收其定金5万元。
买家:车是旧车,不想要了
2016年7月6日,市民陈先生联系虎门镇一家车行,想买一辆某进口品牌车,对方表示没有该款车的库存,要去市场找。至7月中旬,双方通过微信多次沟通。陈先生仔细询问了车辆价格等问题。对方详细回答后,用微信将《车辆订购确认书》电子版发给陈先生。双方确认上述车辆的包牌价为427000元,定金5万元。陈先生遂支付了5万元定金给车行。
车行垫资买回该车后,通知陈先生前去看车。2016年7月27日,陈先生到店里看了车。次日,陈先生跟店里称,该车看起来脏旧,不是新车,拒绝提车,要求退还5万元,但遭到拒绝。2017年1月,陈先生将车行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5万元及其利息,并支付为此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
车行:买主是故意找借口
车行则称,当时陈先生看车后并未提出疑问,只是说没带钱,要回去准备钱,后来才说这车是二手的,不想要了。由于涉案车辆车市面需求较少,车行认为,陈先生是不想要这款车了,才故意找借口,遂提出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陈先生向其支付剩余购车款37万多元及其利息,并赔偿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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