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城乡居民医保转诊转院新规

为进一步深化全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动医共体全面实施,近日,市人社局、卫计委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居民医保转诊转院工作的通知》,从9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就医时,应选择当地基层医疗机构,当地基层医疗机构无法诊治的,可按规定办理转诊登记。未按规定转诊转院的,其报销比例将下降。
《通知》规定,参保人员市内转诊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救治需要决定是否到上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市内转诊实行电子转诊单,不需要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市内转诊流程为基层医疗机构(含乡镇二级卫生院)——县(区)二级医疗机构——市级医疗机构,转诊从基层医疗机构逐级上转,符合条件的可双向转诊,下转当次住院起付线予以减免。参保人员市内转诊未按分级诊疗规定,直接到市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其报销比例在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基础上下降10个百分点,不实行保底报销;其他未执行分级诊疗的,其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实行保底报销。
《通知》明确,参保人员转市外医疗机构及省外医疗机构就诊,应由县(区)医共体牵头医院或市二级甲等(含)以上医疗机构评估后方可外转。除市外急症和长期居住外地人员就医备案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外,其他人员转诊转院均在参保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不需要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经批准转院信息一年内有效,治疗结束时自动终止。参保人员经备案转往市外联网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其报销比例在市内三级医疗机构标准基础上下降10个百分点,实行保底报销;自行要求转往市外联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其报销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不实行保底报销;自行要求转往市外非医保联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其报销比例下降30个百分点,不实行保底报销。参保人员在非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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