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狗挺可爱 也会带来伤害

  近日,狗狗再惹是非,一则网红护狗暴打孕妇的新闻,在网上引起热议,究其原因不过是遛狗时没有拴上狗绳。
近日,颍泉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案件:4岁娃被狗咬伤后去世,究竟该如何赔偿?
被叔叔家的狗咬伤,4岁娃丢了性命
近期,颍泉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狗狗咬人产生悲剧的案件。
2015年8月的一天,4岁的妞妞(化名)在家玩耍,一旁的爷爷奶奶和邻居打牌。隔壁就是妞妞叔叔家,他家里养了一条狗,妞妞见了便凑上去逗它。不懂事的她,捡到一根树枝朝狗身上挥来挥去,突然,狗狗发了怒,咬到了妞妞的左胳膊。
更让人感到悲痛的是,妞妞的爷爷奶奶安全意识淡薄,轻信孩子受了一点皮肉伤没有大碍,就没有带她注射狂犬疫苗。一个月后,妞妞突然发病,被送往合肥市第六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狂犬病。第二天,妞妞去世。
妞妞的爸爸妈妈悲恸不已,想为女儿讨个公道。但在村委会的多次调解下,双方没能达成协议。
妞妞的婶婶说,孩子被狗咬伤以后,她提醒爷爷奶奶带孩子去打狂犬疫苗,但老人没有重视。妞妞的叔叔说,虽然侄女是被他家的狗咬伤,但监护人疏于对孩子的管理,妞妞还拿着棍棒去激怒狗狗。
妞妞的父母则认为,咬伤妞妞的狗没有按时注射疫苗,导致她也携带上病毒,最终狂犬病发作。
曾感情深厚的兄弟俩,就这样闹上了法庭。
经审理,法院判决妞妞的监护人承担60%的责任,叔叔家承担40%的责任,赔偿12万多元。
“狗咬人”案件,及时取证很重要
不管在城市还是农村,宠物到处可见。它们虽然看着可爱,但也可能随时会成为伤害人的“危险品”。记者走访发现,在不少小区和公园,养宠物的人很少给宠物拴链子,这也成了一个不小的安全隐患。
记者从颍东法院了解到,在民事案件分类里,“狗咬人”属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近三年,该院审理的15起此类案件,“狗咬人”总共造成16人不同程度受伤,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多半集中在,原告控诉遛狗人不拴绳,而被告表示是原告惹到了狗狗。
但按照阜阳市治安管理条例,养犬人只要携犬外出,必须要有犬绳约束。
“此类案子,对于被咬伤的受害人来说,及时取证很重要。”颍东法院法官张莉娜表示,有些案件的被告不承认自己的狗咬伤原告,一旦缺少愿意作证的目击者或监控录像,原告举证就成了难题。
“还会遇到被告当庭否认自己是狗主人,辩解咬人的狗是他人寄养在这里的。”张莉娜说,这样就会造成认定责任主体相对较难。
宠物攻击、追赶致人损伤,主人也要担责
张莉娜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个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实行“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只要饲养的动物伤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要承担责任,而不论他们是否有过错。“除非被咬伤者自身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但是,举证证明被咬伤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必须由动物的饲养人来举证。”
在法律上,动物致人损害,并不局限于撕咬,只要存在攻击、追赶等行为造成受害人摔伤等,皆属于“宠物致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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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定如下:
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5、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6、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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