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父债子还,天经地义”,到底父亲欠债该不该由子女偿还?父债子还有没有法律依据?此外,孩子在学校受伤了,该怎么索赔?……海珠区司法所整理了发生在辖内的案例,借此向街坊阐述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若遇到这些问题,街坊们也可以按照相关的法律需求帮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父债子还”怎么理解
李某(化名)与张某(化名)是生意合作伙伴,李某长期为张某供货。2015年8月,李某找张某进行结算供货款,张某尚欠李某货款30万元,并向李某出具了《欠条》。2017年3月张某因病去世。经查,张某与妻子陈某婚后于1992年1月生育一子张小某(化名)。
2008年张某购买住房一套(房屋价值约120万元),2010年张某与妻子陈某离婚,房屋归张某所有。李某认为,张小某作为张某唯一继承人,应当替父偿还欠款,李某多次向张小某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法律上没有父债子还的规定,所谓的父债子还是有条件的,一般情形是指父亲去世后,其生前欠下了债务,债权人在主张债权的时候,会找继承人主张。如果被继承人遗留有合法财产,继承人负有用父亲的遗产偿还债务的义务和责任;遗产有余额的,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但如果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但也无承担债务的义务。
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父母的债务进行偿还;子女未继承遗产的,无偿还父母债务的义务。子女自愿偿还的,不受限制。
后续发展
一审法院认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本案原告李某向张某供货,提交了《货运单》、《欠条》,可认定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张小某作为张某的合法继承人,在继承张某遗产范围内,应当偿还所欠原告李某的欠款。一审判决,张小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货款3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案例二
孩子学校受伤,如何索赔
小张(化名)在学校与其他同学一起玩耍,但在玩耍的过程中小张却不幸摔倒在地上并致使门牙掉了,为此小张妈妈感到非常的伤心,并认为是其同班的两个同学撞到的,但是现场没有监控。最后,小张的母亲花费几千元的医疗费,却担心无法根治小孩的门牙,为此小张妈妈向学校、另两个小同学的父亲提出索赔数万元。学校仅愿意赔偿部分费用,但其他两个小同学的父母均不愿意赔偿。小张母亲多次到学校理论并要求赔偿,该事件持续了较长时间仍无法解决,最终各方当事人来到属地司法所申请调解。
以案说法
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小孩的父母对自己小孩均有监护管理的权限;学校对小孩在学校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有证据证明学校没有履行监管义务或没有妥当履行监管义务的,则学校也有赔偿的责任。鉴于本案没有监控或其他证据证明到受害小孩受伤的起因,故在无法找到侵权的原因的前提下,按照公平原则,由几方当事人平均分摊医疗费比较合适。
后续处理
海珠区属地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各方当事人召开调解会议,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和类似法院案例,最终,小张妈妈从实际出发提出了比较合理的赔偿数额,几方当事人也达成一致协议,由学校和两位同学家长平均分担小张的医疗费,纠纷至此顺利化解。
案例三
人身赔偿不简单,责任还需担到底
去年6月,某工程队在海珠区某街辖内进行线路改造时不慎坠落电线,致路人陈某(化名)大腿骨折住院,并需植入钢钉固定腿骨。负责线路改造的越某公司及时介入,为陈某支付了前期住院的一切费用,还每月补助陈某3000元,帮助其尽早恢复健康。
今年1月,陈某到医院复查时发现,植入钢钉的腿骨出现坏死,需再次进行手术,并更换人工关节。人工关节的使用期限不超过15年,而更换人工关节一次需8至15万元。陈某遂要求越某公司承担后续治疗的费用,而越某公司认为自己之前为陈某支付了住院费用和每月补助费,已经尽到赔偿责任,不应为陈某日后的身体状况负责。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此外,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本案中,越某公司因线路改造工程不慎致陈某人身损害,构成侵权的法律事实,依法应向陈某承担赔偿义务。陈某遭受的一切相关损失均应由越某公司予以赔偿,如陈某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还有因康复护理、后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治疗费等等,仅仅承担前期住院费用和每月补助费是远远不够的。此外,陈某知道自己遭受人身损害已将近半年,不过在这半年内其不断向越某公司提出赔偿请求,诉讼时效依法中断。这样一来,陈某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应从今年1月起算,至明年1月终止。
后续发展
经所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陈某与越某公司达成协议,由越某公司再次向陈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辅助器具费及后续治疗等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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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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