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细则印发
企业可连续三年 享受技改奖励
泉州网4月10日讯 (记者黄文珍 通讯员谢坤霖)为进一步细化我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管理,促进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日前市经信委联合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发布《泉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据了解,《细则》中所称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资金是指,省、市、县三级财政通过年度预算安排的,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效果和对财政贡献情况等因素审核后给予企业的奖励资金。
奖励对象为,在泉州市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有新增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同时,实施的技改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完成项目备案或核准、达到入统条件和按时报送投资数据、投产当年度纳入市重点技术改造投产项目库,并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完工投产。
在奖励标准上,《细则》明确,省、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通过调整部门支出结构,统筹预算安排,以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前一年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从完工投产当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40%实行奖励,其中,省级承担30%,市县两级财政承担70%。
市经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企业从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后连续三年均可申请技改奖励资金。企业对财政贡献,以企业缴纳的全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税收额计算。同时,对财政贡献各级地方留成增量部分为,提出申请奖励的上一年财政贡献各级地方留成相对于基数的增加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单个企业的技改项目已享受的各级各类财政扶持资金(含技改基金补差)和技改完工投产后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该技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单家企业2017-2019年内多次申报完工投产项目的,只能选择一个完工投产项目享受连续3年技改奖励资金。
根据《细则》,企业申报技改奖励资金需达到的条件为,技术改造项目经过第三方机构的完工投产评价,评价结论为“通过完工评价”,项目完工时间(以第三方机构认定的日期为准)符合技改奖励资金政策规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生产性设备金额(以第三方机构核定的数额为准)达到300万元及以上;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前一年对财政贡献达到50万元及以上;企业申请技改奖励资金当年度对财政贡献较上年度同比有增长(含持平),并且较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前一年增幅达到20万元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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