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新闻网讯 “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十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这原本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法律规定,也是用来保护幼女不受侵害的一道屏障。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拿这个做起了“文章”,设局“敲竹杠”谋利。
现年23岁的贵州女孩舒某在温州打工多年。2017年7月4日,舒某的一位男性朋友陈光某主动联系她,请她帮忙介绍“卖淫”。舒某突然想起前几日在网上看到过“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就算女方自愿也能认定为强奸”的信息。
心生歹念的舒某便想着策划一起“仙人跳”,找一名女子冒充未成年人并与陈光某发生关系,然后再以报警威胁,好让陈光某乖乖“吐”出钱来摆平。于是她主动联系了另外两名女性朋友王某和杨某,三个“90”后女子开始商议“敲竹竿”的过程和细节。之后,碰巧到舒某家做客的舒某表妹陈某也加入了进来。
经过商议,舒某等人让95年出生的杨某假扮卖淫女,与陈光某进行接触。
当晚,陈光某开车和杨某一起上高速开往青田方向,而舒某等三人就包车一直跟在陈光某的车后来到了青田,目送陈光某将杨某带至青田一家酒店内。
期间,杨某和舒某等人通过微信一直保持紧密联系,并告知其自己具体的酒店房间。随后,杨某和陈光某两人在酒店里面发生了性关系。“我是未成年人,你不想坐牢就拿10万元来摆平。”刚刚还十分“配合”的女子,突然以强奸未成年的理由,大叫着索要10万元。这让陈光某顿时傻了眼。
之后,杨某一个电话,将王某和陈某也叫到了房间里,来了一场“仙人跳”。陈光某心想着鱼死网破,于是便报了警,杨某等人未能得逞。
随后,派出所民警将这伙人抓获归案。而舒某的表妹陈某则潜逃回贵州,直至2018年4月9日,在逃的陈某在贵州一所医院里办理出院手续时被抓捕归案。最终,主犯舒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王某和杨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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