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一样的两份判决书,判决结果却存在差异,判决金额相差15万元。两份判决书均出自同一家法院,目前,该法院针对此案已经启动了相关程序,将对此事进行干预。
近日,当事人郝先生向中新网记者提供两份民事判决书显示,判决书的文号为(2017)桂0223民初676号,出自广西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法院,同一案号,同一审判长,均有“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字样,且盖有“鹿寨县人民法院”的公章。
记者查阅发现,两份判决书存在事实和判项不一致的情况。其中,一份判决书显示判决被告郝先生归还原告广西鹿寨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农商银行)1975930.30元,另一份判决书显示判决被告郝先生归还原告渝农商银行1825930.30元。
据郝先生介绍,之所以发现判决书处在差异,是在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决书下达后,他与所请律师核对各自所持的判决书时发现的。随后,郝先生的亲属与主办法官取得联系,法官当时对此事予以否认,随后又称,或是书记员打印时造成的错误。
此后,郝先生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6月26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郝先生发现二审法官所持的一审判决书与被上诉人出示的判决书不同。至此,确定(2017)桂0223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系一份“鸳鸯判决书”。
中新网记者与鹿寨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取得联系,一名覃姓工作人员称,目前法院已与当事人郝先生取得联系,请他到该法院协助处理此事,但至今未果。同时,该院纪检组已经启动了相关程序,此案有望发回重审。(完)(周潇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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