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小区球场内打球被狗咬伤 找不到狗的主人索赔遇到难题


(十堰晚报)记者 蒋辉 实习生 朱南南 报道: 7月27日晚,市民陈女士的儿子小王在铁二处小区内的篮球场打球时被一只大狗咬伤小腿,治疗费约需要9000元,陈女士不知这笔钱该找谁承担。
陈女士家住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国际花园。7月27日晚,陈女士18岁的儿子小王像往常一样在铁二处小区篮球场内与朋友打篮球。20时30分左右,一只白色大狗突然蹿进球场,众人惊慌之下连连闪避,没想到小王的小腿被狗咬伤。
“我儿子说,当时场内有很多小孩在打球,狗突然就蹿过来咬人。”得知儿子被咬伤,陈女士立刻报警,“大概9点我到球场时,看到那只狗还在追咬球场内的小孩,也没有人制止。警察叫来保安询问,说是没有主人的野狗。”
事后,陈女士连续蹲守两晚,没有发现狗的踪影。小王告诉她,事发前这只狗经常在篮球场附近出没。
陈女士已带儿子前往太和医院治疗。“打了狂犬病疫苗和破伤风疫苗,一次约1800元,后续还需要打4次,治疗所需费用不知道该找谁承担?”陈女士说。
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史鹏告诉记者,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有对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注意义务,如果不再饲养,需要办理相关手续,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维持小区的公共秩序。对小区内出现的动物,如是小区业主的,物业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业主进行管理;对于进入到小区的流浪狗,物业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发生。物业公司有义务驱逐小区内的流浪狗,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进而维护业主的人身安全。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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