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时报讯 记者江勇龙 通讯员周泽锋 吴卫 邱嘉滢 近日,惠东县人民法院(下称“惠东法院”)处罚了一名滥用 “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该男子在明知惠东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为拖延时间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之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有关管辖权异议的上诉。后惠东法院以该当事人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对其罚款10000元予以惩戒。
案例
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妨害正常诉讼
根据法院通报,今年2月初,原告余某发因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将雇主广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某春起诉至惠东法院,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被告李某春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位于惠城区,同时该案的承办人亦向其释明有关“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法律规定,并告知其因该案的发生地、侵权行为地等均发生在惠东县辖区,惠东法院依法对该案有管辖权。但为达拖延诉讼的不当目的,李某春执意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随后,惠东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该案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后李某春又提出上诉,惠州中院亦裁定驳回其上诉,但此时已是5月底,距离立案时间已近4个月。
惠东法院认为,被告违反了有关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对李某春罚款10000元的决定。
说法
滥用诉讼权利者应予以惩戒
承办此案的惠东法院法官表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初衷是为防止法院之间争管辖权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以保障民诉法有关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制度落到实处和司法公正。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诉讼费用低、条件较宽松,当事人恶意利用管辖权异议以拖延诉讼时间的情况时有发生。
法官认为,滥用管辖权异议有三大后果:一是案件久拖不决,侵害原告的诉讼权利;二是诉讼中被告恶意转移财产,造成执行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三是严重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审判质效。因此,明显违背基本常识,明显违反法律明文规定和明显毫无道理的管辖异议,不是行使正当诉讼权利,而是为一己私利滥用诉讼权利,应依法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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