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强化行政指导宣教力度。综合运用教育引导、约谈告诫、重点监管、信用管理等手段,增强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和法律法规知识水平,提升自律守法意识。加强安全用药科普知识宣传,强调滥用抗菌药物危害,提高市民对药品分类管理的认识,引导消费者合理用药。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公示12331及属地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设立药学服务提示牌、顾客意见簿,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增强群众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是强化药品购进渠道监管。药品零售企业购销药品必须票、帐、货、款相符,购销票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载明购销单位、购销品种、购销金额等项目。零售企业购进药品,要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严格审核供货单位的经营资质、销售人员资格、法人委托书等有效资质证明。直接从生产厂家购进的应增加检查其药品批准文件,确保其合法有效。
三是强化药品销售环节监管。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守法经营,禁止销售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经营的药品。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不得参与药品违法广告的宣传以及在大众媒体或门店内外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
四是强化药事服务行为监管。销售处方药时,执业药师必须在岗,严格按照规定对处方进行审核后方可调配、销售。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其复印件。执业药师不在岗,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实行执业药师远程服务的企业,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有药师现场负责处方复核工作。
五是强化违法行为打击力度。要求药品零售企业针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环节认真开展自查,对存在问题立即整改。结合gsp认证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零售药店药品采购渠道、执业药师在岗情况、处方药销售及处方收存、药品连锁零售企业互联网销售药品等突出问题的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区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监督抽查,适时在官方网站公示监督抽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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