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新闻网(黄石日报)
□胡忠林
近日,又见“最严交规”的字眼活跃在各地媒体。有报道称,“最严交规”实施后,遵守交通规则通行的车辆和行人明显增多,交通违法行为逐渐减少,文明交通、文明出行的理念深入人心。
违法行为逐渐减少是事实,但文明交通深入人心恐怕还不止一步之遥。
别只盯着“最严交规”,去街头看一看吧。安全通畅的过街天桥常常“门前冷落鞍马稀”,个别城市甚至出现了修建后又很快拆除的尴尬;路中护栏,不少老少不顾安全翻越;路口的车流再多,也难以阻挡过街的心切,穿插而抢闯红灯犹如家常便饭;路口有电子警察,车里载“电子猎狗”;嫌不系安全带预警声叫得人心烦,弄个插销“堵嘴”当摆设……
种种迹象足以表明,践行文明交通的自觉意识,远远还没有深入人心;而平均每天超过一百人死于交通事故的残酷现实,仍难刺痛装睡的心灵。于是,宁可放下宝贵而无价的生命安全,也无法停止已经形成惯性的“中国式过马路”的步伐。
如此语境,深入推进“最严交规”固然不可或缺,然,交通安全贵在自觉而不在重罚,把文明交通纳入制度化、经常化的全民教育轨道,让交通参与者潜移默化、最终形成全民践行文明交通的浓厚氛围,恐怕才更为迫切。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构建和谐交通环境,不仅需要参与者从生活的点滴中注意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而且需要管理者依法尽责,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经常化的轨道,不断营造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浓厚氛围。更需要各级职能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坚持在实践中探索和改进适合城市道路特点的交通管理模式,让人、车、路和谐相处,成为文明发展的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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