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发工钱 南充“马大哈”将5千元错转给他人


1月7日,仪陇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收到柳女士发来的一封感谢信。柳女士是一名包工头,在上月初给工人发工资时,将5000元错转到同名同姓的另外一个人账上,后经城西派出所民警协调,柳女士成功追回5000元。
去年12月初,在顺庆城区承包工程的柳女士给工人发工资,她通过手机支付方式逐一将工钱发到工人提供的账户上。
当天下午,工人张超(化名)反映,他没有收到工钱。其他人都收到了,为何张超没有收到?柳女士一查,发现她将这笔原本该发给工人张超的工资5000元转给了另外一个同名的“张超”。收到转账的人叫张福(化名),曾在她所承包的工地上做工,曾使用过孙子张超的银行卡。
随后,柳女士到辖区派出所报案,由于不涉及犯罪,派出所不予立案。柳女士辗转找到张福的孙子张超的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派出所民警、柳女士先后多次跟张超及其家人联系,对方表示“没偷没抢”就不还钱。
无奈之下,柳女士只能求助张超居住地所在的仪陇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城西派出所民警罗光辉给张超打去电话,告知对方这是不当得利,如果拒还,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天张超就将这笔钱交到城西派出所,归还了柳女士。
罗光辉说,错转账这类事情经常发生,去年3月份,辖区一位企业老板就错转了20万元到他人账户。
如今,一部手机走天下,网络支付普及,在转账操作发生错误时,莫名收到钱的陌生人该不该返还钱款?
“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廖丹告诉记者,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而致使他方利益受到损失的事实。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判断不当得利成立的要件有4个,即一方取得财产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记者 刘洋 实习生 李佳佳 王冰洁)
(原标题:网上发工钱 5000元错转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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