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9日
鸡西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县(市)、区政府职责
3.监测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
3.2 监测预测系统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启动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告
4.4 新闻发布
4.5 应急结束
5.善后处置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安全保障
6.3 队伍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责任追究
7.3 监督检查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8.3 预案生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有效预防和迅速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非法集资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确保全市经济金融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黑龙江省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黑龙江省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制度》《鸡西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导全市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原则,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县(市)区政府、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资源共享,形成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合力。
(2)属地管理,依法处置。建立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明确责任,迅速动员各方面力量,依法、快速、高效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打击有力。
(3)积极稳妥,及时应对。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当稳妥有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一旦引发群体性事件,要及时应对,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工作。
1.5 事件分级
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根据其发案范围、涉案人数、金额和影响程度等,由低到高分为一般(四级)、较大(三级)、重大(二级)、特别重大(一级)四个级别。
(1)一般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四级):指因非法集资涉及2个或2个以上市,且参与非法集资人数在1000人以内,非法集资金额1亿元以下,或涉及1个市金额2亿元以下,有可能引发影响全省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2)较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三级):指因非法集资涉及2个或2个以上市,且参与非法集资人数在2000人以内、非法集资金额2亿元以下,或涉及1个市金额5亿元以下,有可能引发影响全省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3)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二级):指因非法集资涉及2个或2个以上市,且参与非法集资人数在5000人以内、非法集资金额5亿元以下,或涉及1个市金额10亿元以下,有可能引发影响全省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4)特别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一级):指因非法集资涉及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参与非法集资人数超过5000人、非法集资金额超过5亿元,或涉及省内金额10亿元以上,有可能引发影响涉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成立鸡西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市指挥部,下同),统一领导全市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公安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维稳办、市金融办、市信访局、市工商局、市文广新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人民银行、鸡西银监分局、市保险协会、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涉事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房产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县(市)、区政府等。
市指挥部为非常设机构,成员单位相对固定,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
职责:
(1)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
(2)统一调度全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资源,协调司法机关给予配合;
(3)统一发布一般、较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信息。
2.2 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市指挥部日常工作,主任由市金融办副主任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金融办。
职责:
(1)负责鸡西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拟定、修改和报送工作;
(2)负责接收、处理、上报、通报有关信息资料;
(3)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工作,并就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交流和沟通;
(4)负责收集、保管有关档案资料;
(5)组织成员单位进行处置突发事件的相关培训,并组织预案的演练;
(6)组织成员单位共同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恢复重建等工作;
(7)负责预警系统的建立和维护,以及预警监测范围的设定和调整;
(8)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市指挥部统一部署和领导下,负责应急保障和支持等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应急事务工作,并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建议和措施,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工作。
(1)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全市平面媒体、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新闻宣传的沟通、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信息发布、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2)市维稳办。负责及时通报、督办省维稳办和市处非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类涉稳线索;在日常重大不稳定问题摸排调研中搜集掌握非法集资的涉稳线索;按照《鸡西市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3)市金融办。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分析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应对措施;负责与省指挥部沟通联络,必要时商请上级部门支援;组织开展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调查评估。指导相关证券、期货业等金融机构开展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及时报告有关信息。
(4)市信访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来访接待工作;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现场劝导工作。
(5)市工商局。负责查处无明确行业主(监)管部门的企业非法经营活动;加强对含有涉及非法集资相关内容广告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调查取证工作。
(6)市文广新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密切监管本行业相关媒体,依法防止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布含有或者涉及非法集资相关内容的广告。
(7)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与有关部门研究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8)市公安局。负责参与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查处犯罪行为;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9)市人民银行。负责依法监测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单位和个人的金融资产,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开展非法集资案件查处、取缔等工作。
(10)鸡西银监分局。负责指导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及时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较大以上应急响应建议。
(11)市保险协会。负责指导相关保险业等金融机构开展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及时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较大以上应急响应建议。
(12)市政府涉事责任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负责管辖范围内非法集资监测预测工作,配合市指挥部做好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相关处置工作。
2.4 县(市)、区政府职责
县(市)、区政府为处置本地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确定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分析、研究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有关信息;落实上级交办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任务,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动态及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3.监测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县(市)区政府、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人民银行等具有监测预测职能的成员单位建立信息采集、统计报送制度,通过单位或个人举报、舆论监督、日常监管等方式,对各类有可能发生非法集资风险及案件的情况信息进行搜集、整理、汇总及分析,全面掌握本地区、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有关情况,适时做好监测预测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工作程序规定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重视单位或者个人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举报,向社会公众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等举报方式和渠道。认真受理来电、来信、来访,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线索。要及时做好工作记录,登记造册,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做好调查处理、报告反馈、归档备查等相关工作。
(2)加强统计信息报送工作,保证信息报送渠道畅通,按照有关要求,如实、规范、及时报送信息。
(3)建立健全广告审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对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发布的广告及推介信息进行监测、跟踪和分析,从中发现、识别和判断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信息和线索。
(4)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举报有功的单位、个人实施适当奖励。
(5)密切关注并认真处理市指挥部、上级对口部门及其他地(市)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做到不拖、不漏,准确把握、妥善应对、及时报告。
县(市)区政府、各成员单位要对监测预测工作中获取疑似非法集资线索和信息进行综合预判。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及时将线索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2监测预测系统
3.2.1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工商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相互配合,共同采取有效措施,依法防止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布含有涉及下列内容的广告:
(1)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者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
(2)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等活动;
(3)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及其他未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
(4)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
(5)地方政府(行署)直接向公众发行债券的活动;
(6)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彩票发行活动;
(7)以购买商品或者发展会员为名义获利的活动;
(8)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募集活动。
3.2.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人民银行等具有监测预测职能的成员单位应进行监测,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名义,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2)以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名义,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3)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4)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名义,开展非法存贷业务吸收社会资金;
(5)以民办院校、养老机构、民营医院等名义,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6)以典当、拍卖、融资租赁等名义,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7)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8)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9)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0)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1)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2)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3)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4)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5)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16)利用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7)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异常情况。
3.2.3报告内容
(1)辖区内所发现的非法集资风险或已发生的情况,包括非法集资活动发生的风险或已发生的具体项目、发生时间、区域范围、涉及金额、涉及人数及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等;
(2)辖区内发生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或已发生的原因、趋势、影响和社会反应;
(3)相关措施建议;
(4)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监测预测报告一般要用书面报告形式,遇到紧急情况时,可采用先电话简要报告,后补报文字报告形式,电话报告由专人或县(市)区政府、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人民银行等具有监测预测职能的成员单位值班人员做好记录,文字报告一般应在电话报告后2小时内补报。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1)级别界定
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根据其发案范围、涉案人数、金额和影响程度等,由低到高分为一般(四级)、较大(三级)、重大(二级)、特别重大(一级)四个级别。预警级别与事件分级一一对应。
当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分级指标有所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要按相对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非法集资突发事件随时间推移升级后,按升级后级别程序处理。
(2)预警发布
县(市)区政府、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人民银行等具有监测预测职能的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对辖区内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当发生涉嫌非法集资情况之一时,要立即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经市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进行综合研判后,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和将要达到的预警级别,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市政府应急办,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组织,通过市政府预警信息平台统一对外发布预警或者宣布取消。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市指挥部报请市政府批准启动应急预案,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立即进入相应应急工作状态,适时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及时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要在2小时内向省指挥部提交预警报告。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与周边地区预警信息通报制度,对发生非法集资事件的影响范围可能超出本行政区域时,根据本地事件发展态势适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地(市)。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启动
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请示,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项应急响应工作。其他地(市)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波及我市的,市政府在省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先期处置
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立即启动本级预案,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协调当地公安机关等成员单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将事件相关情况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4.2.2应急处置
(1)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市指挥部总指挥要赶赴现场,负责组织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和事发地县(市)、区分管负责人任执行指挥,负责指导事件的具体处置工作。
(2)发生一般级别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应当赶赴现场,负责组织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和事发地县(市)、区分管负责人任执行指挥,负责指导事件的具体处置工作。
(3)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在掌握基本情况基础上,应当按照本预案规定的时限要求将突发事件主要情况向市指挥部报告,并做好本预案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将突发事件后续处置情况向市指挥部报告。
(4)对于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三统两分”原则(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立案查处、分别落实维稳)依法查处;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协调组织工商、税务、人民银行、银监、商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采取检查、登记、整顿、取缔、监管、退赔等措施,并按照管辖分工上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整治。
(5)各成员单位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根据本预案各司其职,利用本部门业务资源、专业技术和工作经验积极提出应急处置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处置工作。
4.3 信息报告
一般、较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市)、区政府涉事责任部门要在事发后立即向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级对口部门报告,市政府涉事责任部门要在事发1小时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同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向总指挥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应急办在4小时内向省政府应急办报告,同时,市指挥部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要在4小时内向省指挥部等省级对口部门报告。
重大、特别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市)区政府涉事责任部门要在事发后立即向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级对口部门报告,市政府涉事责任部门要在事发30分钟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同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向总指挥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应急办在3小时内向省政府应急办报告。同时,市指挥部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要在3小时内向省指挥部等省级对口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所涉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发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金额和人数、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社会稳定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的应对措施;其他与事件相关内容。
4.4 新闻发布
(1)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媒体,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事件处置的相关信息。
(2)市委宣传部要派人员到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现场媒体活动的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参与事件处置的成员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稿、专家评论及事故报告,报市政府审核后向社会发布。
(3)参与事件处置的成员单位在收集、整理、传递信息时,必须及时准确,不得迟报、漏报、误报;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发布信息。
4.5 应急结束
(1)当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情况消除或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已妥善处置,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提出应急结束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并通报参与应急处置的成员单位。必要时,通过媒体对外发布。除另有规定外,各成员单位可自动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监测信息正常报送状态。
(2)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涉事责任部门仍要密切关注动向,对可能再次引发的突发事件风险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5.善后处置
(1)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开展相关资金清退、损失补偿等工作,尽最大可能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2)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对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专门报告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3)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参与事件处置的成员单位要提出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自应急预案,视情况提出修订完善监管法规、监管措施和风险预警机制相关建议,并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加强善后处置,防止事件出现反弹。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与县(市)区政府、各成员单位联系,确保信息通畅。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要与省级及其他地(市)对口部门保持必要联系,建立应急信息沟通机制。应急处置工作中所有通信和信息传递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确保文电高效、迅速、准确、畅通运转,不得延误。
6.2 安全保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3 队伍保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配备必要应急物资和交通工具,定期组织开展队伍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队伍实战能力。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市)区政府、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应急处置人员实战能力和水平。
7.2 责任追究
(1)县(市)区政府、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在实施涉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响应报告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2)对于拒不执行涉嫌非法集资突发事件预警、响应规定,迟报、瞒报、拒报、不报及伪造、篡改涉嫌非法集资监测情况和资料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的依法进行处理。
(3)对因监测预警不力,防范处置不当造成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或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及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4)对不作为导致某一非法集资犯罪团伙在当地长期存在,致使坐大成势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对所在地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严肃追究责任。对长期与当地非法集资涉案人员串通、通风报信甚至充当保护伞的,从严倒查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1)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2)非法集资特征: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与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同时具备以上4种特征视为非法集资。
8.2 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金融办负责组织编制,并根据预案实施情况及相关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8.3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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