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出台实施高校毕业生促进就业新政策


高校毕业生是本市最重要的就业群体之一。近年来,本市高校毕业生规模屡创历史新高,就业压力不容忽视。为进一步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竞争力,加大困难毕业生帮扶力度,2018年6月1日起,市人社局正式出台实施《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23号)和《关于做好本市用人单位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24号)等两项针对高校毕业生的促进就业新文件。
与原有政策相比,两项新政策均按国家要求,对政策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以覆盖更多符合条件的本市高校毕业生。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2018年6月1日起,符合以下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所在高校向区人社部门申请1000元/人的求职创业补贴:
(一)本市普通高校的毕业年度全日制学生(户籍不限);
(二)有就业创业意愿,不包括已确定升学、出国留学的毕业生;
(三)属于以下六类人员中至少一类,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
2、残疾毕业生;
3、就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4、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毕业生;
5、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毕业生;
6、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
(四)按规定通过所在高校的审核及校内公示。
新政将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毕业生以及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纳入了补贴范围,政策实施后,将惠及更多困难高校毕业生,助力其顺利实现就业。
根据《关于做好本市用人单位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2018年6月1日起,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费补贴: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并进行税务登记的小微企业,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
(二)新招用2018年及以后毕业、具有本市户籍、毕业当年内初次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三)与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为用人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实际月数,最长不超过一年。
新政将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了各类社会团体,政策的实施将有效降低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用人成本,为其招揽人才稳定发展提供便利,同时也将发挥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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