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中的修订项目。今昨两天(27、2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一次会议。《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此次提请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分为六章,共四十三条,从协调机构、基层组织、惩戒力度、法律后果、动员各方力量和授权基层执法机构等六个方面对原条例作出了修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要提高个人养犬条件,即必须具有独居住房条件方可养犬,并规定重点管理区域内一户只可养一犬,单位非因护卫目的不得养犬。《条例(修订草案)》并授权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现状、人口居住密度等情况确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条例(修订草案)》还授权居委会、村委会、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相关养犬管理权力。
对违法养犬行为,《条例(修订草案)》从多维度加大了惩戒力度,将“多次违法养犬被行政处罚”“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伤害他人”等情形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将流动人口违法养犬被处罚信息记入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系统,通过征信体系、流动人口积分等途径对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此外,对遗弃犬只的养犬人,《条例(修订草案)》除规定了一定数额的罚款外,还规定其三年内不得养犬的权利限制;对两次以上遗弃犬只的,规定其终身不得养犬。
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关于《条例(修订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报告认为,实施限养对控制重点管理区域犬只数量,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是必要的,在调研中也得到大部分群众的认同。作为此次修改的一项重大突破,关于犬只限养的规定应当更加开宗明义地提出,以突出立法目的,推动有效落实。同时,对目前已经饲养的超限犬只如何处理也应明确,便于群众认知。此外,对“大型犬只”“烈性犬只”的具体标准,要广泛调查、慎重研究,所定标准既要合法合规,也要合理合情。
报告还指出,近年来各地虐待犬只事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应当对虐犬行为予以重视。《条例(修订草案)》仅规定了对养犬人遗弃犬只的相应处罚,对虐待犬只的没有涉及。报告认为,养犬人对犬只的虐待,其行为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并不较遗弃为轻,从加强动物保护的角度来讲,建议增设相应罚则。(苏报融媒记者 薛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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