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处、室、部),直属各单位,各派驻机构:
根据台州湾集聚区东部新区形势发展需要,在原有土地出让有关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特制定台州湾集聚区工业项目招商供地实施意见。
一、土地出让价格。项目申报用地面积在15亩(含)以下原则上不安排供地;15亩以上、30亩(含)以下,土地招拍挂起始价为45万元/亩;30亩以上土地招拍挂起始价为30-35万元/亩,具体以国土部门土地评估价为准。“一企一策”工业项目招商土地出让除外。
二、扶持补助。土地按现状公开出让。经主任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并签约的工业项目,在实际招拍挂过程中出现溢价成交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
(一)实际成交价低于60万元/亩的(含),不予补助;
(二)实际成交价超过60万元/亩但不高于80万元/亩(含)的,按超出60万元/亩部分的60%予以补助;
(三)实际成交价超过80万元/亩的,60万元/亩到80万元/亩(含)部分按60%予以补助,超出80万元/亩部分按90%予以补助。
三、兑现标准。工业招商项目须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并签订投资协议。扶持补助分节点支付:项目投产后,达到投资协议承诺的投资强度,支付补助部分的30%;达到协议承诺的产值规模的,支付补助部分的30%;达到协议承诺的入库税收的,支付补助部分的40%。
四、支付流程
(一)项目实施单位填写补助申请表,并附主任办公会议纪要、投资协议书、土地出让合同、入库税收证明等佐证资料;
(二)集聚区经发局、国土分局、国税服务中心、地税服务中心负责对资料进行初审;
(三)集聚区财政局进行审核,经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本办法在2017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
2017年12月19日
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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