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驻山东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意见》提出,转变单一的备案年审管理模式,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自身建设,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转变,加大对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党建工作的管理力度,形成驻在地与派出地政府双重管理合力。
《意见》明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部门,负责拟定相关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包括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办事机构。企事业单位派驻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相关要求,《意见》指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要由接待服务、争取项目和资金为主,向促进经济合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主转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承担派出地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服务区域间经济协作和投资促进,促进派出地和驻在地间的政务联络和信息沟通;参与有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派出地在鲁务工人员提供服务,协助做好信访工作,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派出地在鲁流动党员和流动团员管理服务,为流动党员提供组织关系接转、组织生活、教育培训、关爱帮扶、权益保障等服务,协助做好流动团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为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自身建设和运转管理,《意见》规定,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驻在地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主动接受驻在地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规范机构和人员管理,办事机构名称要与派出地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相一致,内设机构设置应规范合理,人员配置要严守机构编制规定,严格控制聘用人员数量,办公地点要标识明显并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配置标准;规范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规定。《意见》指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根据实际,经派出单位批准后成立党组织负责所属党员的管理工作,党的组织关系隶属派出地政府(部门)党组织。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设置和主要负责人变化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等重要事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告。《意见》专门强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要求,严格落实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不得突破接待范围,不搞超标准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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