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山寨饮料两家企业被惠城法院判侵权


本报讯 (记者费 燕 通讯员卢思莹 周泽锋)日前,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将生产、销售“大地壶号”牌苹果醋饮料的两被告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人民币50万元。
该案一审在惠城区人民法院开庭,经审理查明:被告某饮料有限公司2016年1月开始生产“大地壶号”牌苹果醋饮料,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为“大地壶号”的惠州市经销商。
据悉,“大地壶号”并未取得商标的注册证,其商标标识与“天地壹号”使用的标识无论文字还是图形组合上差异非常小,普通消费者一般难以区分二者,容易导致混淆。“天地壹号”商标正处于有效保护期范围内,原告对商标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据相关法律规定,某饮料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据“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定,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也构成侵权。
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在判决生效时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某饮料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共15万元,其中上述赔偿责任在8万元限额内由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虑上诉人某贸易有限公司是经销商,不是生产者,其主观恶性小之事实的情况下,改判其就某饮料有限公司的15万元赔偿责任在5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判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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