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7〕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完成国家和省、市下达的目标任务,根据《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2016—2017年)》(以下简称《省二期行动计划》)、《淄博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文件,参照《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估。其中,对淄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不评估2017年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评估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市委、市政府确定的4项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下同)年均浓度目标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作为评估指标。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以《省二期行动计划》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任务完成情况为评估指标。
第四条 评估采用评分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按100分计,综合评估结果为二者的加权平均值,权重分别为60%和40%。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评分结果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条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估计分,按照5项指标满分100分分别计算,然后取加权平均值。5项指标所占权重依次为二氧化硫10%、二氧化氮10%、可吸入颗粒物10%、细颗粒物40%、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30%。
4项主要污染物浓度计分办法如下:污染物浓度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下降目标的,计60分;未完成下降目标的,按照实际下降比例占应下降比例的比重乘以60进行计分;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在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目标的基础上,超额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含)以上的,计40分;低于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30%的比重乘以40进行计分。单项污染物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浓度限值的,该单项指标计满分。
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增加天数目标的,计100分;未完成目标的,按照比上一年度的实际增加值占要求增加值的比重乘以100进行计分;与上年相比不增反降的,计0分。如市委、市政府未下达各区县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具体目标的,各区县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均计100分。
第六条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按照《省二期行动计划》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完成率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任务完成率分别计算,然后取加权平均值。其中,《省二期行动计划》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占60%,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任务占40%。
第七条 各区县政府是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责任主体,要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实施细则或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镇(街道),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实施细则或工作计划是评估的重要依据,各区县要报送市环保局备案。
第八条 各区县政府应按照评估要求,定期调度环境质量改善及重点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并建立工作台帐。定期对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报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自查报告应包括空气质量改善情况、重点工作项目完成情况、特色和亮点工作、存在问题等内容,并作为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评估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城管执法局、煤炭局、公用事业局等部门进行,评估结果报送市委、市政府。
第十条 评估结果报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提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区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综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县,或4项主要污染物中有2项及以上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或4项主要污染物中有2项及以上同比恶化的区县,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约谈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并暂停该区县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第十二条 在评估中发现弄虚作假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评估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每年3月底前,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对具体评估指标进行调整。《省二期行动计划》完成后,所涉及评估内容顺推为《省三期行动计划》确定的内容,以此类推。
第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对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进行评估时,具体评估指标和结果运用参考国家、省攻坚行动方案及《量化问责规定》等配套方案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度目标任务评估结束。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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