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曝光!吉安交警公布这批酒驾人员名单!


“车祸猛于虎”。一个个惨痛的醉驾事件,让人触目惊心;一幕幕血淋淋的人间悲剧,发人深思。生命对每一个人都弥足珍贵,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仅是对自己,对家人负责,更是对社会负责。我们应时刻警醒自己,不酒后驾驶,不超速行车,不超员载客。 目前,吉安公安交警部门正全力以赴,严查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
该市公安交警部门陆续对查获的酒后驾车人员名单予以曝光。同时欢迎广大市民朋友对于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拨打122电话予以举报。
现将永丰县公安交警近日查处酒驾违法人员进行曝光。
酒后驾车人员名单
邹良贵,永丰县瑶田镇人,于2018年8月30日酒后驾驶赣fj0095号小型汽车至工业大道木材厂路口时,被永丰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刘永华,永丰县恩江镇人,于2018年8月30日酒后驾驶赣dv3088号小型汽车至永丰大道聂家小学路口时,被永丰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谢金根,永丰县佐龙乡人,于2018年8月30日酒后驾驶赣db5976号小型汽车至永丰大道聂家小学路口时,被永丰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钟少雄,永丰县佐龙乡人,于2018年8月30日酒后驾驶赣d6z781号小型汽车至永丰大道聂家小学路口时,被永丰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王仕保,永丰县佐龙乡人,于2018年9月4日酒后驾驶赣d1r990号小型汽车至永丰大道聂家小学路口时,被永丰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曾爱明,永丰县藤田镇人,于2018年9月6日酒后驾驶赣d6z298号小型汽车至迎宾大道交警队大园盘路口时,被永丰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程美发,永丰县恩江镇人,于2018年8月30日酒后驾驶赣dsd458号普通摩托车至桥南南站路口时,被永丰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高水根,永丰县沿陂镇人,于2018年8月30日酒后驾驶赣d65502号普通摩托车至桥南南站路口时,被永丰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罗军,永丰县坑田镇人,于2018年8月30日酒后驾驶赣ds8608号普通摩托车至永丰大道聂家小学路口时,被永丰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刘辉川,永丰县潭头乡人,于2018年9月6日酒后驾驶赣ds4729号普通摩托车至六家桥-上固72公里200米时,被永丰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陈文,永丰县沿陂镇人,于2018年9月6日酒后驾驶赣d7s398号普通摩托车至桥南南站路口时,被永丰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李文相,永丰县七都乡人,于2018年9月6日酒后驾驶无牌普通摩托车至桥南南站路口时,被永丰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肖才根,永丰县坑田镇人,于2018年9月6日酒后驾驶赣d6s327号普通摩托车至石境-镇岗280公里时,被永丰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刘爱平,永丰县恩江镇人,于2018年9月6日酒后驾驶赣dk5672号普通摩托车至迎宾大道交警队大园盘路口时,被永丰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官九苟,永丰县坑田镇人,于2018年9月6日酒后驾驶赣d9d857号普通摩托车至迎宾大道交警队大园盘路口时,被永丰交警大队查获,处罚决定: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1500元。
普法:酒驾、醉驾如何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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