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法律关系中 人情关系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近日,新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遇到了这样一起劳动纠纷。7个多月前,张建斌(化名)经亲戚牵线搭桥,认识了亲戚的表亲李艳红(化名),并顺利到了李艳红的公司南充旭日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化名)上班,月工资4000元,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张建斌在工作期间比较闲,于是就觉得没事跑“滴滴打车”也没什么。2个月后,李艳红认为张建斌不能胜任公司相关业务岗位,但出于人情关系方面的考虑,并未跟张建斌解除用人关系,而是对其进行多次业务培训,做了两次岗位调整,但经培训和岗位调整后,张建斌依然不能胜任相关岗位工作。李艳红认为,自己的公司不能继续养个闲人,于一周前提出解除与张建斌的用人关系的决定,张建斌不服,要求南充旭日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未向其支付的工资、差旅费和赔偿金共计12000元,否则就要跟该公司斗到底。
双方就工作期间、欠薪金额、差旅费这三个方面产生了分歧。李艳红认为张建斌工作期间效率低、不求上进,还不顾公司规定,上班期间跑“滴滴打车”,工作期间也与张建斌自述的期间有出入,公司财务出具的工资表对此有明确记载,但出于人情关系考虑,为了尽快解除劳动关系,李艳红承认给张建斌最后一个月的欠薪4000元,外加2000元的安抚费用。张建斌认为,李艳红不诚实,明明就是从去年8月份开始上班的,而且拖欠了他2个月的工资共计8000元,欠他外出差旅费2000元,并要求李艳红公司向其支付2000元的赔偿金。但张建斌不能出示差旅证据或者发票,也对工作时限含糊其辞,他所要求的两个月欠薪的其中一个月是哪一个月,也未明确表达出来。
后来,新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并调处了此案。在该调委会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很快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南充旭日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向张建斌支付人民币8000元,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及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共同遵守和履行合同约定,遵守用人单位规定,履行好工作职责,切不可因人情关系、后期利益关系让口头方式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长期存在下去,防止产生不必要的麻烦,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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