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领导:
为做好我市接收安置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工作,规范服务行为,细化服务内容,根据《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7号)及中央、省有关政策文件精神,我们起草了《东莞市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市有关部门和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意见,根据各部门和各单位、科室反馈的意见,我们进行审核(详见 附件2),形成再次修订稿,现呈上审定。如无不妥,建议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将《东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在市民政局公众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待收集意见后,送市法制局审核。
妥否,请批示。
附件:1. 东莞市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2.征求意见审核表
3.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7号)
安 置 科
2018年4月9日
(公开方式:不公开)
附件1
东莞市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接收安置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7号)及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是指已移交本市安置并由东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以下简称军休所)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无军籍职工)。
第三条 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从维护无军籍职工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无军籍职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无军籍职工服务保障和管理机制,落实无军籍职工生活待遇。
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化管理相结合、生活照顾与服务为先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由市政府领导、民政局主管。按照属地原则,无军籍职工安置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军休所是我市无军籍职工的服务管理单位,承担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民政局按上级要求,将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计划和工作方案报请市政府同意,协调公安、财政、社保等有关部门以及各镇(街道、园区)研究解决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加强对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的指导。
第五条 各镇(街道、园区)应当做好以下服务管理工作:
(一)按照规定办理或协助办理无军籍职工落户以及党员组织关系转接事宜,保障无军籍职工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
(二)按规定协助落实无军籍职工医疗待遇;
(三)协助做好无军籍职工相关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四)引导无军籍职工融入社区,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第六条 军休所应当做好以下服务管理工作:
(一)做好无军籍职工退休费和津贴补贴年度预算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相关补助经费发放;
(二)负责发放无军籍职工退休费和津贴补贴;
(三)按规定落实无军籍职工基本医疗待遇;
(四)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时调整无军籍职工退休待遇;
(五)定期了解无军籍职工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
(六)做好无军籍职工相关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七)按规定做好其他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接收安置
第七条 民政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据省民政厅下达的年度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计划以及省民政厅安置部门开出的《接收安置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省级民政部门、接收单位和军队移交单位各一联),经审核,符合移交条件的由军队移交单位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到民政局办理无军籍职工接收手续。
第八条 无军籍职工接收时,民政局与军队移交单位、被移交人(或监护人)召开“三方”见面会,会同军休所核对档案材料和无军籍职工的各项待遇,签订交接协议和其他文书。
第九条 对符合政府移交安置条件的无军籍职工,一般实行就地安置,民政局会同军休所做好新接收的无军籍职工安置手续,按时报送新接收的无军籍职工花名册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通知书(安置介绍信)回执》至省民政厅安置处,军休所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省无军籍职工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章 政治待遇
第十条 市军休所牵头,各镇(街道、园区)配合,共同加强本辖区无军籍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定期组织无军籍职工阅读有关文件,传达和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提高无军籍职工遵纪守法和遵守服务管理单位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第十一条 在春节等重大节日,军休所、相关镇(街道、园区)应当组织召开无军籍职工座谈会,走访慰问无军籍职工。
第十二条 军休所组织无军籍职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引导无军籍职工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发挥政治优势和专业特长,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章 生活待遇
第十三条 军休所按照《关于调整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和地方退职职工的工资待遇与地方性补贴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04〕863号)和《关于市军休所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职工参加市社会医疗保险的通知》(东财〔2003〕10号)文件精神,为无军籍职工办理发放退休金和医疗保险。
第十四条 无军籍职工生活待遇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军休所(街道、园区)应引导无军籍职工参加社区组织开展的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组织协调社会力量,为无军籍职工提供便利的生活条件,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第十六条 军休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协调利用为老服务资源,为无军籍职工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创造条件。
第五章 日常服务
第十七条 军休所配备档案管理设施,妥善保管无军籍职工档案。
第十八条 军休所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岗位练兵,提高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服务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鼓励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为无军籍职工提供形式多样的个性化服务。鼓励身体健康、乐于奉献的无军籍职工参与服务管理,增强无军籍职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能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全市年度双拥工作考评。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细则实施后,如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后与本细则有冲突,按国家和省的政策执行。
附件2
征求意见情况审核表
序号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情况
主办部门采纳情况
备注
1
市社保局
一、第七条“军休所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参照我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为无军籍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和发放退休金”,建议与财政部门商议明确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险种。理由: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含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和医保个账)等组成,缴费由个人和单位负担。另外,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员还可以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由财政负担。
不采纳。东莞市军休所是参照《关于市军休所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职工参加市社会医疗保险的通知》(东财〔2003〕10号)和《关于调整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和地方退职职工的工资待遇与地方性补贴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04〕863号文件执行。但根据市社保局的反馈,已将第七条调整为第十三条,并明确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二、第二十条“对已移交我市安置的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建议与财政部门商议明确此部分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问题,是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还是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管理。如按行政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管理,则该表述与第七条相抵触。
采纳。已按提出的意见进行删除。
2
市财政局
三、第二十条,“对已移交我市安置的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国家、省对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考虑到我市目前并未接收无军籍离休干部,预期新接收的无军籍人员中也不会有离休干部,因此,建议将《东莞市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二十条删除。
采纳。已按提出的意见进行删除。
备注:市委老干部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局等4个部门及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无不同意见;市法制局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按规定审核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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