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微商在微信群中传播不雅视频,以此吸引人气。近日,陵城区法院对魏某传播淫秽物品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案情
微商自建8个微信群传播不雅视频吸引人气
陵城区检察院指控,自2017年10月至12月,魏某自建8个微信群传播不雅视频,以此达到吸引人气销售产品的目的,陵城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
庭审中,魏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魏某称自己是一名微商,但所售产品无人问津。2017年10月,魏某突发奇想,在自建的产品微信群中传播不雅视频,以此作为“福利”招揽客源。经审理查明,2个月时间里,被告人共传播605部淫秽视频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告人魏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案件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应自觉实践网络文明公约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传播,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官提醒,随着微信、qq等社交软件普及,给通讯带来极大便利,有些人利用这些社交软件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但是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自觉遵守法律。
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极大危害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大家应当从自身做起,遵守网络道德和安全规定,不浏览、不制作、不传播不良信息,自觉实践网络文明公约,莫踩法律红线,否则要受到法律严惩。 张峰整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3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4条第1款和第4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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