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环境保护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现就本市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市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向其本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三项所指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和《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所指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按照《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81号公告)以及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免税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时一并如实填报免税相关信息,同时将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环境评估报告和排放浓度监测数据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对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时一并如实填报减税相关信息,妥善保存应税污染物的监测资料、计算资料及其他备查资料。
五、《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的危险废物范围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确定。
六、建筑施工企业产生的扬尘类应税污染物,暂按《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大气污染物“一般性粉尘”进行征收。
七、《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中规模化养殖的标准按照《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0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有关规定确定。
八、对持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如有新增且尚未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废气、污水排放口,应按实际排放位置确定排放口进行申报。
九、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洋局公告2017年第50号)执行。
十、上述有关文件规定如发生变化,按最新规定执行。
十一、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3日

中秋话团圆,镇江实小举行中秋节纪念活动
雅安局召开快递市场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工作动员会
荷城街道公办小学和初中首轮报名结束
郧西首季开工过亿元项目25个 总投资239亿元
市旅游委紧急通知:加强旅游安全防范应对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环境保护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从最高检工作报告中的“坚”与“决”看履职
衡水市积极引领全市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市发展改革委督查界首市和临泉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西宁市印发环保督察 反面典型案例汇编
商丘市民权县白云寺镇:“厕所革命”舒民心
虹口区建管委组织实施四川北路公园周边人行步道改造工程
永兴:《马田镇志》编修工作推进会召开
肖亚非主持召开东莞市政府党组会议传达贯彻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政府系统改革自觉性和坚定性 不断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郧阳柳陂镇美丽乡村新画卷
备案商品品种同比增1.4倍
新邵将开展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
江南区清查整治火灾隐患
自学兔子养殖技术
三亚出台奖励办法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可奖10万元